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与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曾是企业经营者的高压线,长期被视为”行为犯”。但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施行后,本罪的认定发生重大转变——明确非行为犯,强调”骗抵税款目的”,为众多涉案企业打开了出罪空间。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2024年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析虚开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本文由江西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撰写,结合办案实务,聚焦刑事辩护与涉币辩护领域的法律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根据虚开税款数额分为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024年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提高了量刑数额标准:入罪门槛为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为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五百万元以上。而在此前,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二百五十万元。这一调整使得原本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的案件,在新标准下降至三至十年区间,对涉案人员的量刑影响重大。
二、2024年新司法解释的核心转变
2024年司法解释最重要的变化,是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非行为犯。根据新解释的精神,只有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或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才构成本罪。
这意味着,以下”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一般不再按虚开罪定罪处罚: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而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融资、贷款等目的进行的虚开;未实际抵扣国家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只要有虚开形式即构罪”的认定思路,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实质审查要求。
三、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目的要件之辩。这是新司法解释下虚开罪辩护的核心。辩护人应着重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虚开是为虚增业绩还是为骗取抵扣、是否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对于为融资、对开环开等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行为,应坚决主张不构成本罪。
第二,税款损失之辩。新解释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定罪的重要考量。辩护人应核算是否实际发生税款流失:进项税额是否实际申报抵扣、销项方是否如实缴税、是否存在国家税款的真实损失。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第三,数额之辩。2024年新标准显著提高了量刑档次门槛。辩护人应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虚开税款数额,剔除真实交易部分、剔除对开环开中不造成损失的部分,争取将案件降至更轻的量刑档次。
第四,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之辩。虚开案件多涉及单位犯罪。对于未参与决策、不知情的一般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争取不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或争取从犯地位,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
第五,补缴税款与挽损。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配合税务机关处理,是虚开案件中重要的从宽情节。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往往能获得显著的量刑减让。
四、企业税务合规的风险防范
虚开案件多源于企业税务管理的不规范。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开具与真实交易相对应,杜绝为虚增业绩、融资而”买票""卖票”;定期开展税务合规自查;重大交易前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规范的经营与合规的税务管理,是防范虚开刑事风险的根本之道。
结语
2024年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的实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重大转折。从”行为犯”到”目的犯”、从”形式虚开”到”实质审查”,为涉案企业提供了有力的辩护空间。准确把握”骗抵税款目的”与”国家税款损失”两大核心,是当下虚开罪辩护的关键所在。如您或企业正涉虚开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税务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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