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与辩护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的重要罪名,对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具有重大影响。从伪劣食品、药品到伪劣建材、电子产品,伪劣产品的范围几乎涵盖所有商品领域。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解析本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实务,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涉币刑事案件。
作为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本文结合办案实务,聚焦经济犯罪与产品质量领域的法律问题。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定刑分四档: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入罪门槛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本罪量刑的核心标准,与伪劣产品的种类、数量、危害程度等共同决定量刑档次。
二、“伪劣产品”的认定
理解”伪劣产品”,需把握以下四种行为方式:
第一,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异物或者其他与产品成分不符的物质,使产品的成分、含量、性能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标准。例如,在白酒中掺入工业酒精、在奶粉中掺入廉价替代物。
第二,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例如,以普通白酒冒充名酒、以普通食品冒充有机食品、以仿冒品冒充正品。
第三,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例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以残次品冒充正品。
第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注册标准的质量要求,但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检验报告等方式使其在形式上看起来合格。
三、销售金额的认定
销售金额是本罪量刑的核心标准。司法实践中,销售金额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不仅包括已经实际取得的对价,还包括已经签订合同、尚未实际取得对价的金额。
第二,多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已经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的销售金额,不影响累计计算。
第三,未销售的伪劣产品,按照被查获时的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以伪劣产品的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四、此罪与彼罪的竞合处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罪存在竞合关系。《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不符合标准化妆品等具体罪名。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这一竞合处理规则,需把握”从重处罚”原则:当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罪时,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产品属性之辩。是否构成本罪,首先应审查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产品”。刑法中的产品应当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初级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未投入流通的产品等,一般不属刑法意义上的产品。
第二,伪劣认定之辩。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是本罪辩护的关键环节。辩护人应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标准、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行为、伪劣的认定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检验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销售金额之辩。销售金额是本罪量刑的核心。辩护人应审查:销售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扣除已退还或已赔偿的部分、是否扣除未实际交付部分的金额、累计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具有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销售的故意。对于被指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问题、行为人对产品质量的认识程度、是否存在被上游欺骗的情形。
第五,竞合处理之辩。当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罪时,应当审查量刑是否选择了较重的罪名、是否存在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情形、是否正确适用了从一重处断原则。
第六,单位犯罪之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多涉及单位犯罪。辩护人应审查:单位是否实际参与了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单位犯罪错误认定为个人犯罪或将个人犯罪错误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
六、企业产品质量合规建议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对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定期开展员工质量培训;建立质量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健全的合规体系,既是防范刑事风险的根本,也是案发后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资本。
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需在产品属性、伪劣认定、销售金额、主观故意、竞合处理、单位犯罪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伪劣商品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与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边界至关重要。如您或企业正涉伪劣商品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经济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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