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与辩护?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2024两高非法采矿解释,解析采矿权、采砂采石、矿产价值认定及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与辩护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严格保护。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破坏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非法采矿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解析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安,深耕刑事辩护多年,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解析相关法律要点。

王吉成律师作为江西吉安刑事律师,长期关注资源环境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结合办案实务梳理本罪的核心辩护思路。

一、非法采矿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法定刑分三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解本罪的规定,需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违反前提。本罪以违反《矿产资源法》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

第二,行为类型。本罪包括三种行为类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三,情节要求。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需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认定。

二、采矿许可证的法律地位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定凭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应当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取得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等法定要求。

采矿许可证的取得,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勘查、储量评审、矿业权登记、缴纳相关费用等。未履行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一,非法开采的矿产产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矿产产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本罪行为的;

第四,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矿产产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等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相应提高:非法开采的矿产产品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采矿许可证之辩。本罪的核心要件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取得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是否覆盖涉案矿区、采矿许可证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矿区范围之辩。“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是本罪的行为类型之一。辩护人应审查:涉案矿区是否属于他人合法矿区、矿区范围认定是否准确、行为人对矿区范围的认知是否存在合理争议。

第三,矿种属性之辩。“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本罪的行为类型之一。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家规定,如稀土、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辩护人应审查:涉案矿种是否属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种认定是否准确。

第四,情节严重之辩。本罪的入罪以”情节严重”为门槛。辩护人应审查:矿产产品价值的评估是否准确、是否扣除开采成本、是否扣除合理损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第五,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本罪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交织的罪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是辩护的重要战场。辩护人应审查:是否应当先行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刑事标准、是否存在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追诉的情形。

第六,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明知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是否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知存在合理争议。

第七,从宽情节之辩。非法采矿案件中,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退缴违法所得等,都是从宽情节。非法采矿案件往往涉及生态修复、矿产资源损失赔偿等,积极配合生态修复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

五、非法采矿与破坏性采矿的区别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同时规定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两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行为前提不同。非法采矿罪要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破坏性采矿罪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非法采矿罪是”擅自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是”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三,危害结果不同。非法采矿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破坏性采矿罪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为入罪门槛。

破坏性采矿罪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是指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开采行为。

六、企业合规建议

涉矿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合法采矿合规: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范围内采矿;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避免破坏性开采;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员工合规培训;建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机制。健全的合规体系,既是防范刑事风险的根本,也是案发后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资本。

结语

非法采矿罪的辩护,需在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矿种属性、情节严重、行政与刑事区分、主观故意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与企业合规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边界至关重要。如您或企业正涉非法采矿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经济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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