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与辩护
猥亵儿童罪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犯罪,本罪不以暴力胁迫为前提,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涉及猥亵行为方式的认定、情节恶劣的判断、被害人陈述的采信、客观证据的运用等核心问题。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解析猥亵儿童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安,深耕刑事辩护多年,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解析相关法律要点。
猥亵儿童案件具有高度的隐私性、敏感性和社会关注度,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与间接证据,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猥亵儿童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法定刑分两档:基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档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强奸罪相比,本罪的法定刑起点更低,但加重档覆盖了”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猥亵儿童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四类情形。
理解本罪的立法精神,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保护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与性权利,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第二,本罪不以暴力、胁迫为前提,反映儿童的特殊弱势地位;第三,本罪加重处罚覆盖范围较广,体现了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二、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与性权利。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童和女童。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猥亵儿童”。理解”猥亵”的内涵,需把握其本质特征:以刺激性欲为目的,实施除性交以外的其他淫秽行为。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抚摸、亲吻、触碰儿童隐私部位;让儿童触摸行为人性敏感部位;强迫儿童观看淫秽物品;强迫儿童裸露;其他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的淫秽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男性和女性均可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猥亵儿童而故意实施,并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猥亵儿童多人”是指猥亵儿童三人以上;“猥亵儿童多次”是指猥亵儿童三次以上。
理解”多人""多次”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多人认定。猥亵儿童多人是指被猥亵的儿童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同一被害人多次被猥亵的,按一人计算;不同被害人各被猥亵一次的,按多人计算。
第二,多次认定。猥亵儿童多次是指猥亵行为达到三次以上。同一被害人多次被猥亵的,按多次计算;不同被害人各被猥亵一次的,按对应人数计算。
第三,时间跨度。多人、多次的认定不受时间跨度的限制,只要达到法定标准即可。但司法实践中,对跨年度、多地点的猥亵行为从严认定。
第四,证据要求。多人、多次的认定需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四、“情节恶劣”的认定
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一,猥亵儿童致儿童轻伤以上的;
第二,猥亵儿童造成儿童患有精神障碍、抑郁症等严重精神疾病的;
第三,猥亵儿童长期、多次实施的;
第五,猥亵儿童手段恶劣、造成儿童身体伤害的;
第六,猥亵儿童造成儿童心理创伤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情节恶劣”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辩护人应着重审查被指控的”情节恶劣”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充分证据支持。
五、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猥亵行为之辩。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辩护人应审查: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猥亵行为、行为是否具有猥亵的主观目的、行为的具体情节与程度。正常的身体接触(如医生检查、家长照顾)不构成猥亵。
第二,年龄认定之辩。猥亵儿童罪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为前提。辩护人应审查:被害人是否确实不满十四周岁、年龄证据是否充分、骨龄鉴定是否合法。
第三,主观目的之辩。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满足性欲的主观目的、行为是否具有其他合理解释(如玩笑、嬉戏、关心照顾等)。
第四,被害人陈述之辩。猥亵儿童案件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往往是定案的关键证据。辩护人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稳定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是否存在受到诱导或压力的情形、被害人陈述的细节合理性。
第五,被告人供述之辩。被告人供述是猥亵儿童案件的重要证据。辩护人应审查: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是否存在翻供情形及翻供的合理性。
第六,客观证据之辩。猥亵儿童案件中的客观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电子数据、DNA 鉴定、体液痕迹等。辩护人应充分利用客观证据印证或推翻言辞证据。
第七,从宽情节之辩。猥亵儿童案件中,初犯、偶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猥亵儿童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往往能获得显著量刑从宽效果。
六、猥亵儿童与强奸罪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行为方式的区分。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是性交以外的其他淫秽行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的行为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第二,主观目的的区分。猥亵儿童罪的主观目的是满足性欲;强奸罪的主观目的是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第三,对被害人伤害的区分。猥亵儿童罪一般不造成处女膜破裂、性交等严重后果;强奸罪(奸淫幼女)则可能造成上述后果。
第四,量刑的区分。猥亵儿童罪的基础刑低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加重刑;但情节恶劣的猥亵儿童罪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未成年人保护合规建议
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培训机构等接触未成年人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与背景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与举报机制;建立未成年人日常接触规范;建立性侵害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预防性侵害培训。家长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与安全教育,建立良好的亲子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结语
猥亵儿童罪的辩护,需在猥亵行为、年龄认定、主观目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客观证据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社会关注度高,辩护工作既需严格把握法律要件,也需充分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如您或家人正涉猥亵儿童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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