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与辩护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何认定与辩护?结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及2022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2010最高法司法解释,解析欺骗手段、重大损失认定及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与辩护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破坏金融秩序的典型犯罪,本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为特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因融资困难或者经营需要,可能采取虚假手段获取金融支持,从而陷入刑事风险。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系统解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本文作者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安执业刑事律师,本文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就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解析。

骗取贷款案件往往涉及企业经营状况、融资背景、欺骗手段认定、损失认定等复杂问题,案件事实的认定与金融业务紧密相关,准确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理解本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现了对骗取金融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体现了对单位骗取金融行为的规制;第四,本罪的入罪门槛是”重大损失”,体现了损失认定的核心地位。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骗取贷款行为破坏金融机构的正常放贷秩序,损害金融机构资产。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欺骗手段。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包括虚构经营业绩、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投资项目、隐瞒重大债务等。

其二,金融机构。本罪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其三,金融业务范围。本罪涉及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业务。

其四,重大损失。骗取金融行为必须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方构成本罪。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骗手段会骗取金融机构资金而故意为之。

三、“欺骗手段”的认定

“欺骗手段”是本罪的核心概念。司法实践中,对”欺骗手段”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虚构事实。指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包括虚构经营业绩、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虚构抵押物等。

第二,隐瞒真相。指掩盖真实情况,包括隐瞒真实经营状况、隐瞒重大债务、隐瞒不良信用记录、隐瞒真实财务数据等。

第三,欺骗手段的具体表现。欺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其一,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文件。

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记录等财务文件。

其三,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投资回报、隐瞒重大投资风险。

其四,提供虚假的担保、抵押物、质押物。

其五,隐瞒真实负债、对外担保、诉讼纠纷等重大事项。

第四,不构成欺骗手段的情形。下列情形不构成欺骗手段: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尽审查义务导致的;因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属于商业判断风险的。

四、“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第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第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应当立案。

第三,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第四,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二,多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第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导致金融机构重大风险的。

第四,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欺骗手段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的具体方式、欺骗手段与骗取金融的因果关系。

第二,金融机构之辩。本罪要求被害主体是金融机构。辩护人应审查:涉案机构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涉案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业务范围。

第三,金融业务之辩。本罪涉及特定的金融业务。辩护人应审查:涉案业务是否属于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本罪规定的业务、是否符合金融业务的法律特征。

第四,重大损失之辩。“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入罪门槛。辩护人应审查:涉案金额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损失认定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失计算错误、是否存在损失扩大化认定。

第五,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故意。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欺骗金融机构的故意、是否存在错误的商业判断、是否存在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误导的情形、是否存在贷款违约的主观恶性。

第六,因果关系之辩。本罪要求欺骗手段与金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辩护人应审查:金融机构损失是否由欺骗手段导致、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损失、损失与欺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强度。

第七,证据链之辩。骗取贷款案件通常依赖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辩护人应审查: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财务报表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第八,从宽情节之辩。骗取贷款案件中,初犯、偶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偿还贷款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骗取贷款案件中被告人多为企业经营者,积极偿还贷款往往能获得显著量刑从宽效果。

七、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两罪均涉及骗取金融机构资金。贷款诈骗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本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金融业务范围特定;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不限。

第三,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兜底罪名,针对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第四,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

八、企业合规建议

企业在融资经营活动中应当高度重视本罪的防范: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建立融资业务的内部审批制度,规范融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审查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融资业务合法合规;定期开展融资业务合规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建立融资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融资风险;遇到融资困难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

健全的企业合规体系,既是防范本罪风险的根本,也是案发后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资本。

结语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辩护,需在欺骗手段、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重大损失、主观故意、因果关系、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金融秩序与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的保护,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对企业经营者权益影响重大。如您或企业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经济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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