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帮信罪的认定与辩护

帮信罪如何认定与辩护?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2019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析帮助行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及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帮信罪的认定与辩护

帮信罪是信息网络犯罪领域的典型罪名,本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为特征。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帮信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特别是涉及银行卡、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等”两卡”案件,对被告人权益影响重大。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系统解析帮信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执业于吉安市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涉币辩护,本文系其实务解析。

帮信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主观明知、客观帮助行为、涉案金额等核心问题,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信息网络活动紧密相关,准确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帮信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理解帮信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现了对一般帮信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本罪没有加重档设置,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第三,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体现了对单位帮信行为的规制;第四,本罪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体现了情节认定的核心地位。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帮信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也包括被帮助的犯罪所侵犯的客体。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技术支持。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其二,其他帮助。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其三,情节严重。帮信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三、“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本罪的关键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明知的含义。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不包括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

第二,明知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通常依据以下情形:

其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其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义务的。

其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其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其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三,举证责任。明知的认定,应当由控方举证。仅凭被告人提供帮助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

第四,错误认识的处理。被告人不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不构成本罪。但根据情节,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的共犯或者不构成犯罪。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第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第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第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帮助方式的认定

帮信罪中的帮助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技术支持类。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第二,其他帮助类。指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理解帮助方式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帮助行为的实质。帮助行为应当对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

其二,帮助行为的范围。帮助行为包括技术服务、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不限于列举的方式。

其三,不构成帮助的情形。仅提供一般性、普遍性服务,不针对特定犯罪活动的,不构成帮信罪。

其四,共犯的处理。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共犯的,应当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

六、“两卡”案件的认定

“两卡”案件是帮信罪的典型形式,指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帮信案件。理解”两卡”案件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卡范围。银行卡包括借记卡、信用卡、支付账户等。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可能构成帮信罪。

第二,电话卡范围。电话卡包括手机卡、流量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给他人使用的,可能构成帮信罪。

第三,常见情形。常见的”两卡”情形包括: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电话卡接收验证码等。

第四,认定关键。“两卡”案件的认定,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将利用”两卡”实施犯罪。

第五,举证要点。“两卡”案件中,应当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客观行为、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明知之辩。“明知”是本罪的关键要件。辩护人应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是否存在错误认识、是否存在被欺骗或不知情的情形。

第二,帮助行为之辩。本罪要求被告人实施了帮助行为。辩护人应审查: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行为的具体方式、帮助行为是否对他人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

第三,情节严重之辩。“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门槛。辩护人应审查:涉案情节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否具有充分证据支持、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夸大认定。

第四,涉案金额之辩。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辩护人应审查: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金额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金额计算错误、是否存在金额扩大化认定。

第五,被帮助行为之辩。本罪要求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成立。辩护人应审查:被帮助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犯罪、被帮助行为是否真实存在、被帮助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因果关系。

第六,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被告人具有帮信的故意。辩护人应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帮信的故意、是否存在合法的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误解。

第七,证据链之辩。帮信案件通常依赖银行流水、通讯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辩护人应审查: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讯记录的合法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八,从宽情节之辩。帮信案件中,初犯、偶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帮信案件中被告人多为在校学生、年轻人、初涉世事者,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八、帮信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别。两罪均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行为。帮信罪是独立的罪名,针对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诈骗罪共犯针对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帮信罪中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本人未参与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诈骗罪共犯主观上明知他人将实施诈骗,并参与具体诈骗行为。

第二,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帮信罪中帮助行为发生在他人实施犯罪之前或者过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掩饰行为发生在他人犯罪之后。

第三,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帮信罪针对的是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针对的是本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四,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九、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范帮信罪的发生,个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给他人使用;不要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收款转账等服务;不要为他人发布违法广告、推广违法信息;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遇到他人借用银行卡、电话卡时,应当明确拒绝;遇到可疑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十、特殊群体保护

帮信案件中存在大量在校学生、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这些群体应当得到特殊关注:

第一,法律意识淡薄。在校学生、年轻人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往往对帮信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第二,容易被诱惑。犯罪分子往往以小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年轻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

第三,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对在校学生、年轻人等特殊群体的帮信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辩护重点。对在校学生、年轻人的帮信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把握主观明知、情节严重、证据链等核心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结语

帮信罪的辩护,需在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被帮助行为、主观故意、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保护,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如您或家人正涉帮信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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