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与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派生犯罪,也是涉币刑事辩护、网络犯罪辩护领域的核心罪名。本罪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为特征,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本罪,使本罪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系统解析本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本文由江西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撰写,结合办案实务,聚焦刑事辩护与涉币辩护领域的法律问题。
涉币刑事辩护、网络犯罪辩护领域的被告人,往往因帮助他人转移、变现虚拟货币而被指控本罪。本罪在涉币案件中适用频率较高,准确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对涉币刑事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理解本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体现了对一般掩饰、隐瞒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情节严重的,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体现了对单位掩饰、隐瞒行为的规制;第四,本罪的入罪门槛是”明知”与”掩饰、隐瞒”行为并存。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也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和查证犯罪的活动。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指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及该财物产生的收益。
其二,掩饰、隐瞒。指通过各种方式隐藏、转移、变现犯罪所得,使其不被司法机关发现、追缴。
其三,多种行为方式。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其他掩饰隐瞒方式。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且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而故意掩饰、隐瞒。
三、“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本罪的关键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明知的含义。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明知不包括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
第二,明知的认定。根据2021年司法解释,认定行为人”明知”应当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行为方式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第三,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帮助转移或者转换财物;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携带财物通过海关;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财物汇往境外;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财物转换为虚拟货币、支付转移资金;其他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第四,举证责任。明知的认定,应当由控方举证。仅凭被告人掩饰、隐瞒行为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
第五,错误认识的处理。被告人不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的,不构成本罪。但根据情节,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的共犯或者不构成犯罪。
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定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本罪的核心概念。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概念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所得。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包括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受贿等犯罪取得的财物。
第二,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增值等收益,包括犯罪所得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投资产生的收益、经营产生的利润等。
第三,犯罪所得的转化形态。犯罪所得经过转换、转移后的财物,仍属于犯罪所得。例如,盗窃所得现金用于购买房产,房产属于犯罪所得。
第四,犯罪所得的混合形态。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混合后,混合所得仍属于犯罪所得。
第五,不属于本罪范围的情形。被告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取得的财物,不属于本罪的”犯罪所得”,应当根据上游犯罪定罪处罚。
五、“自洗钱”的认定
“自洗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新增的内容。理解”自洗钱”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自洗钱的含义。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对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
第二,法律规定。根据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洗钱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第三,自洗钱的入罪标准。自洗钱入罪应当符合本罪的入罪门槛,即情节严重或者掩饰、隐瞒数额较大。
第四,自洗钱的处理。自洗钱行为同时构成上游犯罪的,应当从一重处断或者数罪并罚。
六、涉币刑事辩护中的本罪认定
涉币刑事辩护中,被告人常常因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变现赃款而被指控本罪。理解涉币刑事辩护中的本罪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可以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工具。
第二,虚拟货币变现。行为人将他人犯罪所得转换为虚拟货币,再通过场外交易变现,可能构成本罪。
第三,涉币案件的特殊性。涉币案件具有匿名性、跨境性、技术性等特点,司法机关在认定本罪时往往面临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
第四,常见辩护要点。涉币刑事辩护中的本罪辩护,应当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虚拟货币交易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合法的业务背景、是否存在被欺骗或不知情的情形。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明知之辩。“明知”是本罪的关键要件。辩护人应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明知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是否存在错误认识、是否存在被欺骗或不知情的情形。
第二,掩饰、隐瞒行为之辩。本罪要求被告人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辩护人应审查: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行为的具体方式、行为是否针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第三,犯罪所得来源之辩。本罪要求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辩护人应审查:涉案财物的来源、是否属于犯罪所得、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上游犯罪与掩饰、隐瞒行为的因果关系。
第四,数额之辩。掩饰、隐瞒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辩护人应审查:涉案财物价值的真实性、是否达到入罪门槛、是否存在数额计算错误、是否存在数额扩大化认定。
第五,自洗钱之辩。对于自洗钱案件,辩护人应审查:自洗钱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入罪标准、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是否应当从一重处断或者数罪并罚。
第六,情节严重之辩。“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档。辩护人应审查:被指控的情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充分证据支持、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夸大认定。
第七,证据链之辩。本罪案件通常依赖银行流水、虚拟货币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辩护人应审查: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虚拟货币交易记录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第八,从宽情节之辩。本罪案件中,初犯、偶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八、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别。两罪均涉及犯罪所得的处理。上游犯罪共犯针对的是参与上游犯罪的行为,本罪针对的是上游犯罪完成后的掩饰、隐瞒行为。
第二,与洗钱罪的区别。洗钱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本罪是洗钱罪的兜底罪名,洗钱罪是针对特定上游犯罪的专门罪名。
第三,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两罪均涉及妨害司法活动。本罪针对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针对的是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第四,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帮信罪针对的是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本罪针对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九、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范本罪的发生,个人和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不要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帮助转移不明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变现不明资金;不要为他人收购、销售来源不明的财物;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进行严格审查;遇到可疑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报告司法机关。
结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需在明知、掩饰、隐瞒行为、犯罪所得来源、数额、自洗钱、情节严重、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在涉币刑事辩护、网络犯罪辩护领域适用频率较高。如您或家人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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