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抢夺罪的认定与辩护

抢夺罪如何认定与辩护?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析公然夺取、数额较大、转化型抢夺及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抢夺罪的认定与辩护

抢夺罪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型犯罪,本罪以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为特征。在日常生活中,抢夺案件多发于人员密集场所、街头巷尾,与盗窃罪、抢劫罪存在密切关联。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系统解析抢夺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本文作者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安执业刑事律师,本文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就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解析。

抢夺罪案件往往涉及公然夺取方式的认定、财物价值的认定、转化型犯罪的认定等复杂问题,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准确把握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一、抢夺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抢夺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体现了对一般抢夺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四,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体现了对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从重规制。

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抢夺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抢夺行为直接损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公然性。指在被害人察觉的情况下,公开夺取财物。公然性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其二,夺取性。指直接从被害人身上或者被害人控制的财物中夺取。夺取行为具有突发性、快速性的特点。

其三,当面性。指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夺取财物。当面性是公然性的具体体现。

其四,财物范围。抢夺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手机、首饰等一切公私财物。

其五,行为方式的多样性。抢夺行为可以表现为乘人不备直接夺取、从被害人手中夺取、从被害人控制的容器中夺取等。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抢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夺取他人财物而故意为之,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三、“公然夺取”的认定

“公然夺取”是本罪的核心行为方式。理解公然夺取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公然性的含义。指在被害人当场能够察觉的情况下,公开夺取财物。公然性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关键。

第二,当面性的认定。当面性是指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夺取行为。被害人当场在场的,即使被害人没有立即察觉,也属于当面夺取。

第三,突发性的认定。突发性是指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没有防备、不能抗拒的短暂时间窗口实施夺取行为。

第四,乘人不备的认定。乘人不备是指利用被害人没有防备、注意力分散、未能及时反应的时机实施夺取。

第五,公然夺取与秘密窃取的区别。公然夺取是当面、公开、迅速夺取;秘密窃取是暗中、隐蔽、不为被害人察觉的窃取。

四、“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数额较大。指抢夺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第二,数额巨大。指抢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三,数额特别巨大。指抢夺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第四,多次抢夺。指二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第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五、“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携带凶器抢夺”是本罪的法定加重情形。理解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凶器的范围。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器具。

第三,携带的含义。携带是指随身携带凶器,不论凶器是否实际使用。

第四,携带凶器的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使用凶器的意图,均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五,与抢劫罪的区别。携带凶器抢夺是法律拟制的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六、抢夺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抢夺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与盗窃罪的区别。两罪均涉及公私财物的取得。盗窃罪是取得型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取得财物;抢夺罪是取得型犯罪中的暴力犯罪,行为人通过公然夺取取得财物。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抢夺罪是公然夺取。

第二,与抢劫罪的区别。两罪均涉及使用暴力取得财物。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取得财物;抢夺罪是公然夺取财物,未使用严重暴力。抢夺罪中使用轻微暴力,抢劫罪中使用严重暴力。

第三,与诈骗罪的区别。两罪均涉及取得他人财物。诈骗罪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抢夺罪是采用公然夺取的方法取得财物。

第四,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专门罪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不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

七、转化型抢夺的认定

转化型抢夺是抢夺罪认定中的重要问题。理解转化型抢夺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转化型抢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转化型抢夺的条件。成立转化型抢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第三,“当场”的认定。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者刚离开现场被立即追捕的过程中。

第四,“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认定。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应当达到一定的强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

第五,与抢劫罪的区别。转化型抢夺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抢劫罪则是行为人直接实施抢劫行为。

八、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公然夺取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公然夺取、是否利用了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时机、夺取方式的具体特征。

第二,财物所有权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夺取他人财物。辩护人应审查: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存在共同所有、是否存在债务抵销等情形。

第三,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存在合法的占有理由。

第四,数额之辩。抢夺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辩护人应审查:涉案财物的实际价值、价值评估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数额计算错误。

第五,多次抢夺之辩。多次抢夺是本罪的入罪情形之一。辩护人应审查:被指控的多次抢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充分证据支持、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第六,携带凶器抢夺之辩。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携带凶器、凶器的范围、凶器的使用意图。

第七,转化型犯罪之辩。对于转化型犯罪案件,辩护人应审查:是否符合转化型犯罪的法定条件、是否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第八,正当防卫之辩。正当防卫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辩护人应审查: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第九,证据链之辩。抢夺案件通常依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辩护人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视听资料的完整性、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第十,从宽情节之辩。抢夺案件中,初犯、偶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九、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范抢夺罪的发生,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日常出行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避免在人员密集场所暴露贵重物品;避免在偏僻地带、深夜时段独自行走;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避免现金、贵重物品被盗被抢;遇到抢夺时,应当以人身安全为先,避免硬拼;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处理。

结语

抢夺罪的辩护,需在公然夺取、财物所有权、主观故意、数额、多次抢夺、携带凶器抢夺、转化型犯罪、正当防卫、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如您或家人正涉抢夺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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