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与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与辩护?结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析个人信息认定、情节严重及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与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网络犯罪的重要类型,本罪以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收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特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日益重要,本罪的认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获取方式合法性的认定等核心问题。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系统解析本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执业于吉安市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涉币辩护,本文系其实务解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往往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获取方式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等复杂问题,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相关,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理解本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现了对一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情节特别严重的,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第四,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第五,本罪是网络犯罪的重要类型,体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重点保护。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公民的人格权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损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格权益。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收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其二,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指通过出售、提供等方式将公民个人信息交付他人。

其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指通过窃取、收买、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其四,情节严重。本罪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公民个人信息而故意侵犯。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公民个人信息”是本罪的核心概念。理解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根据2017年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识别性。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

第三,单独识别与组合识别。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反映活动情况。指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包括行踪轨迹、网络活动、消费记录等。

第五,公开信息的处理。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的,也可能构成本罪,但应当考虑公开的合理范围。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2017年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包括:

第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第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第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第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第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第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第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第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第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2017年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包括:

第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第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第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本罪的前提要件。理解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依据。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主要规定。包括《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第三,部门规章。包括工信部、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章。

第四,行业规范。特定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也是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

七、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与诈骗罪的区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诈骗罪是骗取财物的行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诈骗的,不一定构成本罪共犯,但可能构成本罪。

第二,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后罪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

第三,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别。后者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专门罪名,针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后罪针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第四,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别。后三者针对侵犯单位或者国家财物的行为。本罪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八、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公民个人信息之辩。本罪要求涉案信息是公民个人信息。辩护人应审查:涉案信息是否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识别性、是否属于公开信息、是否已经失去识别性。

第二,违反国家规定之辩。本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辩护人应审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第三,行为方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出售、提供、窃取、收买、非法获取等行为。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行为方式的具体情形、行为方式是否构成本罪规定的方式。

第四,情节严重之辩。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辩护人应审查:被指控的情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充分证据支持、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者夸大认定。

第五,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侵犯的故意、是否存在错误认识。

第六,合法来源之辩。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本罪。辩护人应审查: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方式、获取途径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合法授权。

第七,证据链之辩。本罪案件通常依赖电子数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辩护人应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书证的合法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第八,从宽情节之辩。本罪案件中,初犯、偶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九、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范本罪的发生,个人和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行为;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处理。

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需在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方式、情节严重、主观故意、合法来源、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网络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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