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与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与辩护?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解析虚开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已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及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与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经济犯罪中的重要类型,本罪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特征。在税收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本罪的认定涉及虚开行为的认定、税款抵扣的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认定等核心问题。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系统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作为江西吉安刑事律师,长期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本文基于实务经验梳理相关法律规则与辩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往往涉及虚开方式的认定、税款抵扣的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等复杂问题,与税收征管、出口退税等领域紧密相关,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理解本罪的法定刑配置,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现了对一般虚开行为的相对宽容处理;第二,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四,本罪的入罪门槛是虚开行为的存在。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也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理解本行为方式的要点:

其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的、专门用于税款抵扣的发票。

其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其三,四种虚开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为之。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四种虚开方式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为他人虚开。指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他人可以是他人单位或者他人个人。为他人虚开是本罪最常见的方式。

第二,为自己虚开。指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自己作为受票方。为自己虚开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

第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行为人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作为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为自己虚开在性质上类似,都是行为人作为受票方。

第四,介绍他人虚开。指行为人在虚开行为人与受票方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虚开行为得以实现。介绍他人虚开是虚开行为的中介。

四、“虚开”的认定

“虚开”是本罪的核心概念。理解虚开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虚开的含义。虚开是指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真实货物交易或者应税劳务,但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或者劳务不符。

第二,没有真实交易。指开具发票所对应的交易或者劳务根本不存在。

第三,内容不符。指开具发票所记载的货物、金额、税率等内容与实际交易或者劳务不符。

第四,“虚开”的扩张解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以及虽然存在真实交易但开具的发票内容不实等情形。

第五,“如实代开”的排除。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仅是受票方委托开票方代为开具与实际交易一致的发票,不属于虚开。

五、“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是本罪的入罪门槛之一。理解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认定,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骗取出口退税。指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第二,抵扣税款。指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纳税款。

第三,抵扣税款的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销项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骗取这种抵扣。

第四,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本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本罪以虚开行为为入罪门槛,不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必要条件。

六、本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罪的数额标准如下:

第一,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第二,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第三,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第四,骗取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骗取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应当以实际骗取的税款数额为准。

第五,多次作案的数量计算。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处理的,税款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虚开行为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虚开方式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第二,“如实代开”之辩。如实代开不构成本罪。辩护人应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是否存在发票内容不实的情形。

第三,主观故意之辩。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虚开的故意。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虚开的故意、是否存在错误认识、是否存在被欺骗或者不知情的情形。

第四,税款抵扣之辩。本罪涉及税款抵扣的问题。辩护人应审查:是否存在税款抵扣、抵扣的数额、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第五,数额之辩。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辩护人应审查:虚开税款数额的真实性、是否达到入罪门槛、是否存在数额计算错误。

第六,单位犯罪之辩。本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辩护人应审查: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为单位意志、是否为单位利益。

第七,证据链之辩。本罪案件通常依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登记、合同文本、款项往来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辩护人应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合同文本的真实性、款项往来记录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第八,从宽情节之辩。本罪案件中,初犯、偶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等,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八、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第一,与偷税罪的区别。偷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针对的是虚开发票的行为,偷税罪针对的是少缴税款的行为。

第二,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针对的是虚开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针对的是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第三,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针对的是虚开发票的行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针对的是购买发票的行为。

九、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范本罪的发生,企业和个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不得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发票内容,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规范税务管理,避免因发票问题引发税务风险;规范进出口退税管理,避免因退税问题引发税务风险;遇到税务风险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依法处理。

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需在虚开行为、如实代开、主观故意、税款抵扣、数额、单位犯罪、证据链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本罪涉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的保护,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经济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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