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与辩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本罪是网络犯罪体系中针对平台”不作为”的罪名,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构成网络犯罪治理的三驾马车。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及法释〔2019〕15号,系统解析本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江西刑事律师、吉安刑事律师,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全流程,办理了大量涉网络犯罪案件。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前置义务来源
-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网络安全法》关于用户信息保护、日志留存的义务性规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义务。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等类型的提供者;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 前提要件。存在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
- 程序要件。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改正——“责令改正”是必经的行政前置程序,未经责令或者已经改正的,不构成本罪。
- 结果要件。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因果关系。不履行义务与法定后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四、与相近罪名的界限
-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明知他人犯罪而积极提供帮助”的作为犯;本罪是”负有管理义务而不履行”的不作为犯,且以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为前提。
- 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后者是利用网络设立网站群组、发布违法信息的作为犯;本罪主体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 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责任。未达到法定后果的,仅承担行政责任,不作犯罪处理。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平台拒不整改致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案
某论坛运营方接监管部门责令删除违法信息的通知后拒不整改,致使违法信息持续大量传播。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运营方经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用户信息泄露整改及时不入罪案
某平台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平台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因平台已经改正,不满足”拒绝改正”的构成要件,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不构成本罪。
六、辩护要点
- 主体之辩。被告人是否属于本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服务商与内容平台的义务边界不同。
- 义务之辩。是否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定管理义务,义务来源不清的不宜入罪。
- 程序之辩。“责令改正”是否依法作出、是否送达、是否给予合理改正期限;已经改正的绝不构成本罪。
- 结果之辩。违法信息是否达到”大量传播”、信息泄露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证据灭失是否”情节严重”,均需依法审查。
- 因果之辩。危害后果与不履行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七、企业合规建议
- 建立内容审核、用户信息保护、日志留存等安全管理制度。
- 收到监管整改通知后应当立即整改并书面反馈,保留整改证据。
-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合规体检,防范刑事风险于未然。
结语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其入罪以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为关键门槛。平台企业应当把监管整改通知当作红线信号,及时整改留痕;涉案当事人则应当围绕主体、义务、程序、结果与因果关系全面展开辩护。如遇相关案件,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