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居住权的设立与行使规则解析
《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制度为”以房养老”、离婚居住保障、遗嘱安排等提供了法律工具,但居住权如何设立、有何限制、如何消灭,实践中疑问颇多。本文结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系统解析居住权的设立与行使规则。
本文由江西吉安刑事律师王吉成撰写,结合办案实务,聚焦刑事辩护与涉币辩护领域的法律问题,同时关注民法典新设制度在民商事纠纷中的适用。
一、居住权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 合同设立。产权人与居住权人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 遗嘱设立。依《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有关规定。遗嘱生效后,同样需要办理登记方能设立居住权。
注意:仅签订居住权合同而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尚未设立,居住权人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居住权的权利边界
- 占有与使用权。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限,原则上不包括收益权。
- 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权利人死亡即消灭。
- 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有偿与否。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以有偿。
四、居住权的消灭
- 期限届满。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
-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因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 注销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协议放弃。居住权人可以与产权人协商放弃居住权并办理注销。
五、典型应用场景
- 以房养老。老人将房屋出售或抵押给金融机构的同时,为自己设立终身居住权,实现”住房变现+终身居住”。
- 离婚保障。离婚协议中为经济困难一方在其个人房屋上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遗嘱安排。产权人通过遗嘱为再婚配偶、保姆等非继承人设立居住权,保障其晚年居住。
- 二手房交易风险。购房前应当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否则买受人可能”买了房却住不进去”。
六、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未登记居住权不成立案
周某与其弟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周某可在弟弟房屋中居住至终老,但未办理登记。后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周某主张行使居住权。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未设立,周某不能对抗买受人。
案例二: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案
吴某以遗嘱为其再婚配偶设立涉案房屋的终身居住权。吴某去世后,子女要求配偶搬离。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遗嘱有效,配偶在办理居住权登记后依法享有居住权,子女应当尊重。
七、实务提示
- 及时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合同签订后应当尽快办理登记。
- 交易核查。二手房买卖、抵押前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核查是否设有居住权。
- 期限明确。居住权合同应当明确期限与居住条件,避免争议。
- 出租限制。设权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投资性房产设权需谨慎。
结语
居住权制度平衡了住房的所有与利用,为养老安排、家庭保障提供了新工具。牢记”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三大规则,才能用好这一制度。如遇居住权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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