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危险作业罪的认定与辩护

危险作业罪如何认定与辩护?结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解析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从事高危作业三种情形与现实危险的认定。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危险作业罪的认定与辩护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实现了安全生产刑法保护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重心转移。本罪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为特征。在安全生产监管持续高压的背景下,本罪案件逐渐增多。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系统解析危险作业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作为江西吉安刑事律师,长期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本文基于实务经验梳理相关法律规则与辩护要点。

危险作业罪案件往往涉及三种法定情形的界定、“现实危险”的证明、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等复杂问题,行政决定与刑事追究相互交织,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理解本罪的定位,需把握:第一,本罪是危险犯,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要件;第二,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属轻罪;第三,若危险现实化酿成事故的,则转化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实害犯罪,两罪一般不并罚。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保护对象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实施三种法定危险作业行为之一,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与危险缺一不可。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一致。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对违章行为是故意,对现实危险所指向的实害后果而言是过失或者放任。

三、三种法定情形的认定

1. 关闭、破坏安全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销毁数据

典型情形包括:为逃避环保或者安监监控关闭在线监测设备、篡改监测数据;井下作业拆除瓦斯报警装置;施工场地停用塔机安全限位装置。认定要点在于所破坏的设备、设施必须”直接关系生产安全”,与安全无关的普通管理设备不在此列。

2. 被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

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为前提,且监管部门已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决定。“拒不执行”以接到决定并有履行可能为前提;已经按指令停产但整改迟缓的,不宜直接认定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决定的合法性、送达程序是审查重点。

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对象限于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依法须经批准或许可的事项。无证开采、无资质承建、无许可储运危化品的,可能落入本项。实践中需注意无证经营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

四、“现实危险”的认定

“现实危险”是本罪入罪的核心门槛,指危险已迫近、一触即发的高度盖然性状态,而非一般性的、抽象的可能性。判断路径包括:其一,隐患的严重程度与持续状态;其二,是否已经出现险情征兆(冒顶征兆、瓦斯浓度超标、设备异响等);其三,作业环境与人员密集程度;其四,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专家论证意见。

辩护人应当警惕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替代”现实危险”证明的倾向——隐患只是危险的前提,是否达到”现实”程度需要专门证据支撑。

五、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情形符合性之辩。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落入三种法定情形,破坏的设备是否”直接关系生产安全”,是否属于”依法”责令的停产决定,均需逐项审查。

第二,现实危险之辩。以检查笔录、监测数据、专家意见论证危险仅属一般隐患,未达到现实危险程度,实现出罪。

第三,行政程序之辩。责令停产决定的作出机关、程序、送达是否合法;未依法送达的决定不能成为”拒不执行”的根据。

第四,主体之辩。行为人是否属于负有组织管理职责或者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受指派操作的普通员工与决策者的责任应予区分。

第五,转化与竞合之辩。危险已现实化为事故的,按实害犯罪处理;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从一重处断并争取最轻定性。

第六,从宽情节之辩。及时消除隐患、配合整改、认罪认罚的,本罪刑期较轻,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较大。

六、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应当保持安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杜绝数据造假;收到责令停产决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并保留整改记录;高危行业投资经营者应当先证后营,切勿无证开工。员工对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

结语

危险作业罪的辩护,需在情形符合性、现实危险证明、行政程序合法性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安全生产领域企业合规实务。如您或企业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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