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与辩护
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本罪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骗取保险金为特征。在车险、健康险、雇主责任险等领域,骗保行为屡禁不止,涉案金额与社会危害性同步上升。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系统解析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本文作者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安执业刑事律师,本文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就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解析。
保险诈骗罪案件往往涉及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核心情节的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共犯与内外勾结的认定复杂,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同时列举了五种骗取保险金的具体行为: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保险监管秩序,也侵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类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共犯或者以其他罪名追究。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可以构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成立本罪主体,但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三、五种骗保行为的认定
第一种情形——虚构保险标的。指投保人针对根本不存在的标的投保,例如以无主物投保、以根本不可能发生事故的标的投保、以与实际价值不符的标的投保。虚构保险标的的认定需结合投保单、标的物实际状况、价值评估资料。
第二种情形——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指保险事故真实发生,但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鉴定等方式改变事故原因或者虚报损失。例如本属自燃但谎称他人纵火,本属轻伤但通过串通鉴定为伤残。
第三种情形——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完全的虚构——事故根本没有发生,但通过伪造现场、虚假报警、虚假鉴定骗取保险金。
第四种情形——故意造成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投保财产受损(如纵火烧毁投保房屋、制造交通事故毁损投保车辆)。需注意与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按从一重处断。
第五种情形——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这是人身险骗保中最严重的形态,常伴生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处断。
四、数额标准与档位
依据法释〔2011〕7号及相关解释,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参照一般诈骗罪:
第一档(数额较大):保险诈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数额巨大):保险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保险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单位犯罪与共犯
第一,单位犯罪。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本单位利益集体策划骗保的,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内外勾结的共同犯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勾结骗取保险金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鉴定机构、医疗机构的共谋。提供虚假鉴定、虚假医疗票据的鉴定人员、医务人员,与投保人构成共同犯罪。
六、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诈骗罪的关系。本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按特别法优先原则定本罪;不符合本罪主体条件的,适用一般诈骗罪。
第二,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纵火罪的关系。骗保过程中实施致人死伤、纵火等行为的,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处断。
第三,与保险合同纠纷的界分。投保人因投保标的价值评估分歧、保险条款理解差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属于民事纠纷;只有在骗取保险金主观意图明确时方构成刑事案件。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主体资格之辩。被告人是否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单位工作人员单独侵占保险金的,应当主张不构成本罪。
第二,五种情形之辩。所指控行为是否落入五种法定情形,每种情形均有特定构成要件:虚构保险标的须以”虚构”为前提,夸大损失须以”实际损失”为参照。
第三,因果关系之辩。保险事故与编造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是否成立,是定罪的关键。
第四,鉴定意见之辩。损失鉴定意见是认定数额的核心证据,应当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方法、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五,数额之辩。实际骗取保险金数额应当扣除正常理赔部分,与既往赔付混同的应当分别计算。
第六,主观故意之辩。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因保险销售人员误导、对条款理解偏差等”被诱骗”情形,应当充分辩护。
第七,从宽情节之辩。自首、坦白、退赔全部保险金、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的,应当主张从轻、减轻处罚。
第八,共犯区分之辩。对受雇实施的部分环节,应当从轻处罚;对共谋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八、风险防范建议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核保核赔环节的真实性核查、引入第三方调查机制、严防内外勾结;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申请理赔,对销售员的承诺应当留存书面记录;切勿配合他人虚假投保、虚假出险,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结语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需在主体资格、五种情形、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数额计算、主观故意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金融保险类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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