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认定与辩护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如何认定与辩护?结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解析聚众扰乱车站机场银行商场公共场所秩序、首要分子认定及情节严重标准。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认定与辩护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破坏公共秩序犯罪的具体罪名,本罪以聚众扰乱车站、港口、机场、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为特征。在群体性维权、医闹、校闹、讨薪、信访等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本罪的认定涉及”聚众”的认定、“公共场所”的界定、“情节严重”的把握与正当维权边界的区分。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系统解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安,深耕刑事辩护多年,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解析相关法律要点。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件往往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定性、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者的界分、正当维权与违法犯罪的区分等核心问题,刑事政策敏感性高,对辩护律师的法律论证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港口、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理解本罪,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本罪是必要的共犯处罚形式,仅追究首要分子;第二,本罪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本罪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第四,本罪与扰乱公共秩序相关罪名形成体系。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聚众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堵塞交通、抗拒执行职务的行为;行为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追究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一般不构成本罪,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的,可以另追究。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故意;正当维权或者合法集会的,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的认定

第一,“聚众”的含义。指聚集多人共同实施扰乱行为,3人以上通常可以认定为”聚众”。

第二,“首要分子”的认定。依据《刑法》第九十七条,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不一定等同于”发起人”,以实际作用为认定标准。

第三,“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分。首要分子对整个扰乱行为的进行起到关键作用,积极参加者是直接参与实施者;本罪只追究首要分子。

第四,“首要分子”的具体情形。包括:纠集人员、决定实施扰乱、提供资金工具、指挥部署、带头实施等。

四、“公共场所”的认定

第一,公共场所的范围。包括车站、港口、机场、商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公园等供公众使用的场所。

第二,开放式公共场所。城市广场、公共道路、地铁站、医院、学校等亦属于公共场所。

第三,虚拟场所。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存在争议,一般不直接适用本罪,但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或者其他网络犯罪。

第四,自有场所。私人会所、单位内部、限制开放的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第一,时间持续性。聚众扰乱行为持续较长时间,影响公共场所正常运营的。

第二,致害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的。

第三,规模较大。聚众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泛的。

第四,手段恶劣。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破坏等手段,严重扰乱秩序的。

第五,抗拒执行。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针对的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针对的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侵犯的是特定公共场所的秩序。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罪,从一重处断。

第二,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妨害公务罪针对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针对的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主体为首要分子。

第三,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针对的是冲击国家机关,本罪针对的是公共场所。

第四,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聚众斗殴罪针对的是聚众互相殴斗,本罪针对的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主体之间通常无个人恩怨。

七、维权与犯罪的边界

第一,维权方式的合法边界。表达诉求应当通过合法渠道,信访、举报、诉讼、媒体监督等均属正当方式;以聚众方式阻断交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第二,群体性事件的合理表达。集体上访、集体维权本身不违法,但应当遵守信访秩序、避免冲突。

第三,突发性事件的克制要求。医患纠纷、劳资纠纷等矛盾发生时,应当保持克制,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第四,对煽动者的警惕。群体性事件中少数人利用群众情绪、煽动扩大事端的,常常被追究刑事责任。

八、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首要分子”身份之辩。被告人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是构罪基础。应当审查其是否实际承担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第二,“聚众”的认定之辩。聚众人数、聚众持续时间、是否具有共谋等情节,应当综合认定。

第三,“情节严重”之辩。逐项核对司法实践的认定要素,剔除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因素。

第四,“公共场所”范围之辩。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决定本罪的适用。

第五,主观故意之辩。被告人主观上是合法维权、合法集会还是蓄意扰乱公共秩序,应当结合情境判断。

第六,证据链之辩。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政府通告、现场执法记录等是核心证据。

第七,群体性事件政策考量。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往往涉及社会稳定,辩护中应当充分表达诉求的合理性,争取从宽处理。

九、风险防范建议

维权应当遵守法律、采用合法方式;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应当保持冷静,避免做出可能被认定为”首要分子”的行为(如召集人员、带头喊口号);事件结束后应主动配合政府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结语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辩护,需在首要分子身份、聚众行为、情节严重、维权与犯罪边界等多个维度展开。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群体性事件的个案辩护。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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