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与辩护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基础罪名,本罪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为特征。本罪在疫情防控期间适用集中,疫情常态化后仍有残留案件的辩护需求。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系统解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安,深耕刑事辩护多年,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解析相关法律要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往往涉及防控措施的合法性认定、传播危险的证明、罪与非罪的界分等复杂问题,公共卫生政策与刑法适用相互交织,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是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是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是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理解本罪,需把握:第一,本罪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为结果要件;第二,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后果特别严重”;第三,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四种法定行为之一,并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防控义务的个人均可能涉案。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对违反防控措施是故意,对传播结果或者传播危险是过失。
三、“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第一,法定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两种。
第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如新冠肺炎在特定时期的定性),司法解释认可其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具体应结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判断。
第三,认定的时点意义。行为时该传染病是否被依法按甲类管理,直接决定本罪能否成立;事后防控级别的调整不溯及既往。
四、四种法定情形的认定
第一种情形——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适用于供水单位;认定需以卫生标准检测结论为依据。
第二种情形——拒绝消毒处理。对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卫生防疫机构提出消毒要求后拒绝执行的。
第三种情形——准许或纵容禁忌人员从业。准许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从事法律明确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如食品加工、饮用水供应、托幼保育等)。
第四种情形——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本项是兜底情形,也是争议集中之处;所拒绝的措施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措施,超出法定权限的”土政策”不能成为本罪的适用前提。
五、“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
第一,实害结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需要证明传播链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仅存在感染结果而不能排除其他感染来源的,因果关系存疑。
第二,危险结果。“有传播严重危险”是具体危险,应当以行为时存在与特定人员接触、病原扩散的现实可能性为前提;单纯的违规行为而无不特定接触风险的,不宜认定。
第三,危险的证明方法。接触人员数量、场所封闭程度、防护条件、后续是否出现感染等是判断危险程度的客观依据。
六、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措施合法性之辩。所拒绝的措施是否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提出;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措施不能作为定罪前提。
第二,甲类定性之辩。行为时相关传染病是否依法被按甲类管理,应当以公告为准。
第三,情形符合性之辩。行为是否落入四种法定情形;对第四种兜底情形应作严格解释,防止口袋化。
第四,因果关系之辩。传播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应当有流行病学调查支撑;隔离期间感染来源不明、多重接触可能并存时,应当主张证据不足。
第五,危险程度之辩。结合接触范围、防护状况论证仅属一般违规,未达”严重危险”。
第六,主观明知之辩。行为人是否明知防控措施的存在与内容;未获有效告知、告知内容模糊的,阻却故意。
第七,单位与个人责任之辩。区分单位决策与个人执行;受指派执行岗位职务的员工应当与决策者区别对待。
第八,从宽情节之辩。积极配合流调、及时补救、未造成实害、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从宽处理乃至不起诉。
七、风险防范建议
公民应当配合依法作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对措施合法性有异议的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渠道解决而非直接对抗;企业应当建立卫生合规制度,落实防疫要求并留存记录;医疗机构、供水单位等特殊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行业卫生标准。
结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辩护,需在措施合法性、甲类定性、情形符合性、因果关系与危险程度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公共卫生领域案件办理。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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