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股权代持纠纷的处理与裁判规则
股权代持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股权安排,实际出资人基于身份规避、低调持股、关联隔离等考虑,将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代持关系破裂后,显名、分红、转让、继承等问题随之而来。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统解析股权代持纠纷的处理与裁判规则。
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实务,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涉币刑事案件。
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代持关系认定、代持协议效力、显名条件、代持人擅自处分股权、代持股权被执行等复杂问题,公司法规则与合同规则交织适用,对律师的方案设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法律基础
法释〔2020〕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代持关系的认定
第一,书面代持协议。最直接的证据;协议应当明确出资归属、权利行使、报酬与退出安排。
第二,事实代持。无书面协议的,可以通过出资凭证(转账记录注明”投资款”)、股东权利行使记录(参与分红、参加股东会)、公司其他股东的知情证言综合认定。
第三,借贷与投资的区分。仅主张返还本息、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倾向认定为借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倾向认定为股权代持。
三、代持协议的效力
第一,原则上有效。无法定无效情形的,代持协议有效。
第二,无效情形。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代持无效: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经商禁令的代持、规避外商投资准入禁入的代持、金融机构股权违规代持(监管明确禁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代持。
第三,无效后果。代持协议无效的,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股东资格,只能主张返还出资款项及孳息,按过错分担损失。
四、隐名股东的显名路径
第一,显名条件。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2024年新公司法框架下,司法解释进一步弱化同意形式,其他股东过半数知晓且未反对的实际出资人主张显名,可以获得支持的趋势明显。
第二,显名程序。与名义股东协商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协商不成的,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证据要求。代持协议、出资凭证、行使股东权利的记录、其他股东知情的证据。
第四,显名障碍。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反对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的名义路径是:要求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给自己(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除外),或者主张投资权益归属并退出。
五、投资权益的归属
第一,分红归属。投资收益(分红、增资权益、股权转让溢价)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截留分红的,应当返还。
第二,名义股东的报酬。代持协议约定报酬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名义股东不得擅自截留收益折抵。
第三,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的,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第三人明知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处分无效。
六、代持股权被执行的风险
第一,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代持股权的,实务中法院多以工商登记为外观依据准予执行;实际出资人以代持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多数不被支持——这是代持安排的最大风险。
第二,风险传导。名义股东离婚(代持股权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死亡(被作为遗产继承)、负债(被查封执行)都会波及代持股权。
第三,应对措施。尽早显名;办理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限制名义股东处分);保留完整的出资与行权证据,以备执行异议与索赔之用。
七、名义股东的风险
第一,出资责任。公司资本不足时,名义股东作为登记股东可能被债权人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第二,公司债务牵连。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下的连带责任、清算责任的追究,均指向登记股东。
第三,减责路径。名义股东应当保留代持协议与出资流向证据,积极披露实际出资人身份。
八、维权路径与举证
第一,证据清单。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参与公司治理的记录(股东会决议签字、微信沟通)、其他股东知情的证据。
第二,诉讼请求设计。确认代持关系并主张投资权益归属;请求协助办理显名登记;主张名义股东返还截留收益、赔偿擅自处分损失。
第三,风险预案。涉执行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确无救济空间的,转向对名义股东的损害赔偿之诉。
九、风险防范建议
代持安排应当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明确权益归属、表决权行使、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出资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取得其他股东知情的书面确认;条件允许时尽早显名或者改用持股平台等合规架构。
结语
股权代持纠纷的处理,核心在于代持关系认定、协议效力审查、显名条件满足与内外风险的平衡。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公司股权类民商事争议解决。如您正涉本类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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