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认定与辩护

血站违规操作致人感染如何追责?结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与《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解析经批准采供血机构违反操作规程致害事故罪、单位犯罪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认定与辩护

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的特殊罪名,本罪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违反操作规程,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特征。在血液安全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本罪案件多发于血站违规、单采血浆站事故等情形。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系统解析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实务,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涉币刑事案件。

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案件往往涉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认定、“违反操作规程”的边界、危害结果的证明、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等核心问题,专业性强,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范,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同时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解本罪,需把握:第一,本罪是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第二,本罪主体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采供血机构;第三,入罪门槛是违反操作规程且造成危害后果。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血液安全管理制度与受血者健康权益。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合法采供血部门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采供血部门,包括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对违反操作规程是过失,对危害结果是过失;与”非法采供血液罪”的故意不同。

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认定

第一,资质证据。血站需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单采血浆站需取得《单采血浆站许可证》。

第二,许可证的持续有效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机构继续采供血的,可能从合法主体转化为非法主体,按非法采供血液罪处理。

第三,超越许可范围。超出许可证规定的采血区域、采集类型(如只许可采集全血但实际开展成分血)的,亦构成违反规定。

四、“违反操作规程”的认定

第一,采血环节。违反健康征询程序、未进行血液初筛、未留存样本、超频次采血、超量采血等。

第二,检测环节。未按规定进行艾滋、乙肝、丙肝、梅毒等传染病标志物检测;检测方法不符合规定;漏检、错检。

第三,储存与运输环节。冷链中断、温控不达标;标识错误;追溯信息不完整。

第四,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环节。原料血浆混合检测不合规、生产工艺不符合规定、标签与说明书违反规定等。

五、“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认定

第一,感染事件。受血者因输入的血液感染经血传播疾病(艾滋、乙肝、丙肝、梅毒等)的,构成危害后果。

第二,严重的危害后果。经血传播疾病的重症表现、永久性损害、死亡等,属于”严重危害”。

第三,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当证明受血者的感染源自涉案血液而非其他来源;流行病学调查、留样复检、血袋编号追溯是构建因果链的关键。

第四,伤害的时间节点。感染与血液输入之间的时间关系应当符合医学规律;长时间后才发病的,应当排除其他感染源。

六、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资质之辩。机构是否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持续有效性的瑕疵可以阻却本罪适用。

第二,操作规程之辩。所指控行为是否落入”违反操作规程”的边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应当出罪。

第三,因果关系之辩。受血者感染与涉案血液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多血源混合使用的,应当审查各自的来源并排除其他可能。

第四,结果之辩。是否存在感染、损害等危害后果;纯实验室异常而无临床表现的,不宜认定为危害后果。

第五,程序之辩。检测与运输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指控的违规行为与违规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联。

第六,证据链之辩。留样血液的同一性、检测程序的合法性、专家意见的客观性是审查重点。

第七,从宽情节之辩。积极救治受血者、配合查处、主动整改、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从宽。

第八,单位与个人责任划分。区分单位整体决策与个人操作失误;一般操作人员与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应当区别对待。

七、风险防范建议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采血前严格健康征询、检测流程双重复核、冷链运输实时监控、追溯系统覆盖全流程;发生疑似感染事件应当立即启动调查,妥善处理受血者救治;监管层面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与专项抽查。

八、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区别。后者主体是无采供血资质的非法主体,主观是故意;本罪主体是合法采供血部门,主观为过失。

第二,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本罪针对采供血违规行为;血液制品作为药品适用假药罪规则的,应当从一重处断。

第三,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本罪针对采供血环节的违规,主体是合法采供血部门;医疗事故罪针对诊疗活动的过失。

结语

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辩护,需在资质审查、操作规程认定、因果关系证明、结果评估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血液安全类公共卫生案件办理。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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