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紧急避险的认定与辩护
紧急避险是与正当防卫并列的法定排除犯罪事由,行为人为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避险、灾害避险、冲突避险等情形中,紧急避险的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本文结合《刑法》第二十一条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系统解析紧急避险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江西刑事律师、吉安刑事律师,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全流程。
紧急避险案件往往涉及危险的现实性、迫不得已的判断、损害利益的权衡、避险过当的认定等核心问题,涉及刑法与民法的双重评价,对辩护律师的法律论证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法律基础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第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他人的不法侵害、生理疾患、设备故障等;假想的危险不构成紧急避险。
第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对已经过去的危险、尚未到来的危险实施”避险”的,不构成紧急避险。
第三,主观条件。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即认识到危险正在发生,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避险行为;借避险之名故意侵害他人权益的,属于避险借口,不构成紧急避险。
第四,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紧急避险通常牺牲无辜第三方的较小利益。
第五,限制条件。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即在当时情境下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存在躲避、报警、求助等替代手段而未采用的,不构成紧急避险。
第六,限度条件。避险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等于或者大于所避免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
三、“不得已”的判断
第一,替代手段的排查。是否存在逃离、呼救、报警、等待危险过去等合理替代手段;仅有避险行为一种选择时,方可认定”不得已”。
第二,情境紧迫性的判断。危险迫近、时间紧迫,行为人来不及从容选择时,对”不得已”的判断应当从宽。
第三,专业人员的特殊要求。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消防员、警察、医生、船长等),面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不得以保护本人安全为由实施避险。
第四,自招危险的排除。行为人故意制造危险后又”避险”损害他人的,不构成紧急避险。
四、损害利益的权衡
第一,生命权优先。为保护生命权可以牺牲财产权;为保护多数人生命可以牺牲少数人财产;生命权与生命权原则上不可权衡(不能为救一人而故意牺牲另一人)。
第二,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为保护人身安全可以损害财产利益;为保护财产一般不得牺牲人身安全。
第三,公共利益的衡量。为保护重大公共利益可以牺牲较小的私人利益;衡量应当结合权益位阶与损害数量综合判断。
第四,损害的实际计算。避险造成的实际损害与所避免的假定损害之间的比较,应当以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为基准,不以事后视角苛求。
五、避险过当的认定与责任
第一,避险过当的构成。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造成的损害等于或者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二,刑事责任。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罪名按所触犯的具体罪名确定(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四,险情引起人的责任。因他人过错引起险情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第一,针对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紧急避险针对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行为性质不同。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法律鼓励公民与侵害作斗争;紧急避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
第三,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不要求”不得已”,在能够采取躲避等手段时仍可以反击;紧急避险以”不得已”为前提。
第四,限度标准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要求损害严格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标准更严。
第五,特殊主体限制。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有特殊限制;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危险现实性之辩。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紧迫的危险;假想避险应当按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可能阻却故意。
第二,不得已之辩。论证行为人在当时情境下没有合理替代手段;时间紧迫、环境限制等应当充分说明。
第三,利益权衡之辩。论证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权益位阶的比较是核心。
第四,因果关系之辩。损害结果与避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与险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分别厘清。
第五,避险过当之辩。对避险过当指控,应当论证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即便过当,也应当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主观避险意识之辩。行为人是否具有避险意图;保护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的避险同样成立。
第七,民事责任分配之辩。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主张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主张适当补偿而非全额赔偿。
八、风险防范建议
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减速、避让等低成本避险措施,避险后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行车记录仪、监控);企业应当对高危岗位人员进行避险培训,明确应急处置规程;遭遇险情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保留现场证据并明确险情来源,为后续责任分配提供依据。
结语
紧急避险的辩护,需在危险现实性、不得已、利益权衡、避险过当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交通肇事等涉避险案件办理。如您或家人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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