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遗弃罪的认定与辩护

遗弃老人、婴儿如何追责?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扶养义务,解析遗弃罪扶养义务来源、情节恶劣认定及与虐待罪的区别。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遗弃罪的认定与辩护

遗弃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传统罪名,本罪以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为特征。在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变化的背景下,遗弃案件在赡养纠纷、失能照护、婚姻破裂等情境中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扶养义务的规定,系统解析遗弃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作为江西吉安刑事律师,长期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本文基于实务经验梳理相关法律规则与辩护要点。

遗弃罪案件往往涉及扶养义务来源的认定、“拒绝扶养”的界定、情节恶劣的证明、与虐待罪及民事遗弃纠纷的区分等核心问题,事实细节决定裁判走向,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理解本罪,需把握:第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关系;第二,行为方式是不作为;第三,本罪是公诉罪;第四,入罪门槛是”情节恶劣”。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受扶养权利,同时妨害婚姻家庭管理秩序。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即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对被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应当扶养而故意拒绝扶养;因客观原因确实无力扶养的,不构成本罪。

三、“扶养义务”的来源

第一,法定扶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基于亲属关系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限定条件产生。

第三,基于合同或者职务产生的义务。保育员对托幼儿童、养老院护工对入住老人、医院护工对失能病人等基于合同、职务产生照护义务的人员,拒绝照护情节恶劣的,可参照本罪处理,或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

第四,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处于无独立生活能力状态的人(如将人带入荒野后离开),负有救助义务,拒绝救助的可以构成遗弃。

四、“拒绝扶养”的认定

第一,拒绝扶养的行为方式。包括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生活照料、将被害人置于无人照管的境地、遗弃于荒野或者场所等。

第二,“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扶养能力,应结合其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条件等综合判断;确无能力的不构成犯罪。

第三,部分履行与全部拒绝。偶尔未履行与长期完全拒绝的区别;因家庭矛盾暂时停止给付但保持照料的不宜入罪。

第四,遗弃地点的影响。将被害人遗弃在民政救助机构、医院等有人照管场所的,与遗弃于荒野、车站等危险场所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但均可构成犯罪。

五、“情节恶劣”的认定

第一,手段恶劣。将被害人丢弃于危险环境、多次遗弃、遗弃后隐匿行踪等。

第二,后果严重。致被害人伤亡、健康严重受损、流离失所的。

第三,屡教不改。经有关部门批评、责令履行仍拒不扶养的。

第四,动机卑劣。为逃避赡养义务、为侵吞财产而遗弃等。

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虐待罪的区别。虐待罪是积极实施的打骂、冻饿等摧残行为;遗弃罪是消极不履行扶养义务。两者可以并存于同一家庭,按具体行为分别评价。

第二,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将婴儿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者遗弃于根本无人救助的环境(荒山、冰天雪地),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或者希望态度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遗弃于有人往来、可能获救场所的,一般定遗弃罪。

第三,与民事遗弃纠纷的界分。未达到”情节恶劣”的拒绝扶养,属于民事纠纷,可通过追索扶养费诉讼解决。

第四,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区别。后者主体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含机构人员),对象是老年人、患病者、未成年人、残疾人;遗弃罪主体限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扶养义务之辩。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扶养义务;非近亲属、无抚养关系的不构成本罪主体。

第二,履行能力之辩。行为人是否确无扶养能力;贫困、重病、失业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的,应当出罪。

第三,不作为之辩。是否存在”拒绝扶养”的行为;部分履行、暂时中断与完全拒绝的界分。

第四,情节恶劣之辩。逐项核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要素,剔除不构成”情节恶劣”的因素,争取无罪或者轻罪处理。

第五,主观故意之辩。行为人是否有拒绝扶养的故意;因误解、沟通障碍导致的暂时未履行,应当阻却故意。

第六,因果关系之辩。被害人伤亡结果与遗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时应当排除其他独立原因。

第七,从宽情节之辩。事后积极救助、恢复扶养、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从宽。

八、风险防范建议

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扶养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村居委会申请救助;将失能亲属送养老机构的,应当签订规范合同并保持探视;遭遇家庭遗弃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并通过追索扶养费诉讼维护权益。

结语

遗弃罪的辩护,需在扶养义务来源、履行能力、不作为方式、情节恶劣认定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类案件办理。如您或家人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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