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高利转贷罪的认定与辩护

从银行贷款转借他人收利息构成犯罪吗?结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解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认定及与正常借贷的区别。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高利转贷罪的认定与辩护

高利转贷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具体罪名,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为特征。在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活跃的背景下,部分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转借的行为可能触犯本罪。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的精神,系统解析高利转贷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安,深耕刑事辩护多年,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解析相关法律要点。

高利转贷罪案件往往涉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认定、“高利转贷”的边界、“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刑事与民事的交叉等核心问题,对辩护律师的金融法律综合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解本罪,需把握: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轻罪;第二,本罪入罪门槛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第三,本罪是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第四,本罪客体是金融机构的信贷秩序与信贷资金安全。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秩序和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包含两个动作:套取与转贷,且必须具有高利目的。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实施本罪的,可以共犯或者另追究其他犯罪。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故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

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认定

第一,“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具备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主体不属于金融机构。

第二,“信贷资金”的界定。指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正常贷款程序获得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质押贷款等。

第三,“套取”行为的判断。明知资金用途不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如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转借他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虚构贷款用途、伪造交易背景等方式获取贷款的,属于”套取”。

第四,与正常融资的区别。行为人通过真实交易、真实用途获得贷款后,因经营变化将资金转借他人的,司法实践倾向于不认定为”套取”——这是高利转贷罪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四、“高利转贷他人”的认定

第一,“高利”的判断。转贷利率应当明显高于获得贷款的利率,司法实践多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若干倍作为高利参考(具体倍数因各地标准不同而异);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倍数过低、获利微薄的,构罪争议较大。

第二,“转贷”的判断。将信贷资金直接转借他人(含关联企业),或者通过他人账户、关联账户间接转贷;将资金投入经营活动后通过收回款项获利的”投资”行为,通常不认定为转贷。

第三,对象要求。本罪要求转贷给”他人”,包括其他单位、个人、关联企业;同一集团内部资金调度、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支持是否构成转贷,存在争议,需结合是否存在独立法人主体、是否独立核算、是否支付对价等判断。

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认定

第一,“违法所得”的计算。违法所得指转贷过程中获取的超出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收益;不包括本金、合理的资金占用成本等。

第二,“数额较大”的参考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转贷获利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获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具体标准需结合地方司法解释确认。

第三,违法所得的审计。违法所得应当通过司法审计认定;律师应当审查审计基准日、贷款利息计算方法、转贷资金流向等核心问题。

第四,多次累计的规则。多次实施高利转贷行为未经处理的,违法所得应当累计计算;已经退还的部分可以扣除。

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高利贷(民事)的界分。民间高利借贷属于民事纠纷,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只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的,才构成本罪。

第二,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骗取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为特征;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不需要证明”重大损失”。

第三,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后者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构成的犯罪,与本罪借款人端的犯罪不重叠。

第四,与高利借贷关联刑事风险。职业放贷人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收取高息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本罪仅针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转贷行为。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转贷牟利目的之辩。审查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的明确意图;为亲友临时周转、未收取利息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套取行为之辩。审查信贷资金的取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真实用途;通过正常贷款程序获得贷款后转贷的,不属于”套取”。

第三,“高利”的界定之辩。结合转贷利率与取得利率的差额、LPR基准、当地司法实践等综合判断”高利”成立与否。

第四,违法所得数额之辩。审查审计报告的方法合理性、利息计算依据、扣除成本的合法性;违法所得数额不足入罪门槛的,应当出罪。

第五,单位犯罪之辩。区分单位决策与个人行为;执行单位决议但未实际获利的执行人员,应当作为从犯或者单位犯罪中责任较轻人员处理。

第六,转贷对象的界分之辩。审查转贷对象是否属于”他人”,包括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特殊性;不构成”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第七,从宽情节之辩。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初犯、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从宽处理。

八、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应当通过合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避免通过虚构贷款用途转贷他人获取利息差;确实需要短期资金调剂的,应当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并依法纳税申报;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的真实核查,从源头预防犯罪。

结语

高利转贷罪的辩护,需在转贷目的、套取行为、高利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等多个维度全面展开。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金融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罪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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