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重婚罪的认定与辩护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结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与最高法《关于审理婚姻登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析重婚与同居的区别、自诉程序与和解路径。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重婚罪的认定与辩护

重婚罪是婚姻家事领域唯一常见的刑事罪名,与离婚损害赔偿、夫妻财产分割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登记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分、自诉与公诉的程序差异、和解与撤诉的特殊规则。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系统解析重婚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安,深耕刑事辩护多年,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解析相关法律要点。

重婚罪案件往往涉及”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区分、和解撤诉的程序适用等核心问题,对辩护律师的婚姻法与刑法复合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解本条,需把握: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较轻罪名;第二,“重婚”包括登记重婚与事实重婚两种形态;第三,本罪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自诉与公诉衔接)。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合法配偶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有配偶者而重婚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有配偶者(重婚者本人);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相婚者)。两个以上主体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重婚的故意,明知自己或者对方有配偶仍然与之结婚。

三、“重婚”的认定

第一,登记重婚。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构成登记重婚;与他人登记结婚包括在国内登记结婚和与境外登记结婚。

第二,事实重婚。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重婚;不以登记为要件。事实重婚的认定应当符合”以夫妻名义”的实质条件。

第三,“夫妻名义”的认定。事实重婚中的”夫妻名义”应当符合公开性、持续性、排他性的特征——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对内对外互称夫妻等。

第四,“事实婚姻”的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

第一,“夫妻名义”的客观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互称夫妻、共同购置生活用品、以夫妻身份参加亲友聚会、对外以夫妻身份介绍、共同生育子女等。

第二,“共同生活”的认定。包括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费用、对外以家庭形式出现等;偶尔的”出轨""包养”不构成事实重婚。

第三,公开性。事实重婚通常需要公开性,即被亲友、同事等知晓——纯私密的”出轨”关系不构成事实重婚。

第四,持续性。事实重婚通常需要持续一定时间;偶尔的短暂接触不构成事实重婚。

五、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区分

第一,“事实重婚”是犯罪行为。重婚罪是刑事犯罪;一旦认定为事实重婚,即构成犯罪。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事违法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离婚过错方,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仅构成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

第三,“同居”的认定。同居包括短期、长期的稳定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进行。事实重婚强调”以夫妻名义”。

第四,事实重婚与同居的边界。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核心;客观上是否以夫妻身份对外是判断关键。

六、自诉与公诉的程序衔接

第一,告诉才处理。本罪是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的不追究。

第二,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转化为公诉程序。

第三,重婚罪与重婚导致的离婚诉讼并行。重婚事实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重婚罪自诉可以另行提起。

第四,自诉的和解与撤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和解书。

第五,反诉。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例如被告人作为另一方配偶起诉自诉人重婚的,可以反诉。

七、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重婚导致的遗弃罪的区别。遗弃罪针对的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家庭成员的拒绝扶养;重婚罪针对的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行为。

第二,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别。破坏军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针对的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配偶明知对方为军人而重婚的,可以选择适用该罪或者重婚罪。

第三,与强奸罪的区别。重婚罪是基于双方自愿的结婚或者共同生活;强奸罪是基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行发生性关系;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罪名。

第四,与重婚导致的诈骗罪的区别。利用重婚进行骗婚、骗取财物的,可以同时构成重婚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八、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重婚”行为不存在的辩护。审查登记重婚的客观行为、事实重婚的”夫妻名义”实质要件;不构成重婚的应当出罪。

第二,主观明知的辩护。被告人主张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应当举证;不知道不构成本罪;误以为对方已经离婚等情形可以阻却故意。

第三,自诉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自诉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是否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自诉人主体不适格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四,事实重婚的”夫妻名义”辩护。审查共同生活是否公开以夫妻身份、是否有持续性、排他性等;不具有”夫妻名义”的同居不构成重婚。

第五,自诉人的撤诉。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后撤诉的,案件终结;可以争取调解解决,避免刑事判决。

第六,诉讼时效。自诉案件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时效的不再追诉。

九、风险防范建议

已经结婚者应当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度,结束一段婚姻后才能开展下一段感情;与他人交往前应当核实对方婚姻状况;同居时避免以夫妻身份对外;离婚冷静期内慎重组建新家庭;遇到婚姻纠纷应当通过民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构成重婚罪。

结语

重婚罪的辩护,核心在于登记重婚与事实重婚的认定、事实重婚中”以夫妻名义”实质要件的把握与自诉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领域刑事案件办理。如您或家人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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