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与辩护

伪造证据打官司会坐牢吗?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与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析捏造事实、虚假调解与'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标准。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与辩护

近年来”虚假诉讼”引发广泛关注,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捏造债务等手段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他人合法权益。2018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为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刑事武器。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系统解析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作为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本文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思路。

虚假诉讼罪案件往往涉及”捏造事实”的认定、“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量化、虚假调解与恶意诉讼的区分等核心问题,事实细节对定罪量刑影响显著,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理解本条,需把握: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较轻罪名;第二,“情节严重”档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第三,本罪单位可以构成;第四,2018年立法后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适用规则。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罪是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的综合。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方式包括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捏造债务等。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故意,明知自己提起诉讼的事实是虚假的。

三、“捏造事实”的认定

第一,“捏造事实”的范围。包括虚构法律关系、虚构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债务、虚构侵权事实等。

第二,“虚构法律关系”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不存在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的侵权事实等)。

第三,“虚构当事人”的表现。将不存在的人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第四,“伪造证据”的表现。伪造借条、合同、票据、签名、印章、鉴定意见等,提交法院作为诉讼依据。

第五,部分虚构与全部虚构的关系。仅对诉讼请求金额、事实细节等部分虚构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以诉讼为手段的”夸大损失”一般不构成虚假诉讼。

四、“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

第一,“提起民事诉讼”的含义。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申请立案的行为;仲裁、人民调解不构成本罪的”提起诉讼”。

第二,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异议等程序;也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程序。

第三,“诉讼”的认定边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也不属于。

第四,撤诉的处理。已经立案后撤诉的,不影响虚假诉讼罪的成立;已经造成妨害司法秩序后果的,撤诉不影响定罪。

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认定

第一,“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含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启动执行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其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

第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义。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权益损害等。

第三,两种情形的关系。“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选择性要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入罪。

第四,“情节严重”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致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虚假诉讼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虚假调解”的特别问题

第一,“虚假调解”的认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隐瞒事实、虚构法律关系,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骗取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构成虚假诉讼。

第二,与诉讼诈骗的区别。虚假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取不正当利益;诉讼诈骗是更广的概念,包括虚假诉讼和其他诉讼欺诈行为。

第三,调解协议的效力。虚假调解取得的调解书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属于虚假诉讼的产物,应当依法撤销。

第四,调解中的虚假陈述。当事人在调解中适度让步不构成虚假诉讼;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七、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针对的是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诈骗目的的行为。司法实践一般按”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虚假诉讼罪定罪。

第二,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别。妨害作证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针对的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自己提起诉讼时捏造事实的行为。两者可以同时构成。

第三,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后者针对的是帮助诉讼活动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当事人本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

第四,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后者针对的是对生效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生效裁判的行为。两者属于不同阶段,可以数罪并罚。

八、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捏造事实”不成立的辩护。审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完全虚假;存在一定事实基础的争议不构成虚假诉讼。

第二,主观明知的辩护。审查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主张的事实虚假;善意相信权利存在并主张的,不构成虚假诉讼。

第三,“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不成立的辩护。审查诉讼对司法秩序的实际影响;未造成实际后果的,情节轻微不应入罪。

第四,“情节严重”的辩护。审查非法占有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审查诉讼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自首、坦白等情节。主动撤回虚假诉讼、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处罚并行。虚假诉讼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第七,与律师的责任区分。当事人本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犯罪;律师仅代理诉讼但未参与捏造事实的,不构成本罪。

九、风险防范建议

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事实提起诉讼,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捏造事实;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基础;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举报;遇到重大疑难复杂诉讼,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结语

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核心在于”捏造事实”的认定、“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量化与自诉或者公诉程序的选择。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妨害司法秩序类案件办理。如您或家人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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