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与辩护

电鱼、禁渔期捕鱼构成犯罪吗?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与长江保护法,解析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及情节严重标准。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与辩护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实施以来,非法捕捞刑事案件数量显著上升,电鱼、毒鱼、绝户网、禁渔期下网等行为频繁入刑。本罪看似”轻罪”(最高三年),但涉及渔获物价值认定、禁渔区划定、工具方法鉴定的争议并不少。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长江保护法》的规定,系统解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江西刑事律师、吉安刑事律师,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全流程。

非法捕捞案件往往涉及禁渔区禁渔期的认定、禁用工具方法的鉴定、渔获物价值的核算、生态损害赔偿的衔接等核心问题,事实细节对定罪量刑影响显著,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理解本条,需把握:第一,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属于轻罪;第二,行为方式有三:禁渔区捕捞、禁渔期捕捞、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三者具备其一即可;第三,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水生态环境。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渔民、垂钓者、收购者(共犯);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捕捞的故意,明知处于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

三、三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第一,“禁渔区”的认定。由国家或者地方划定的禁止捕捞的水域,包括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禁渔通告是认定依据。

第二,“禁渔期”的认定。由渔业主管部门公告的禁止捕捞的时间段;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十年禁渔),多数天然水域每年3月至6月为禁渔期。

第三,“禁用的工具”的认定。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绝户网)、迷魂阵、地笼、拦河网、电鱼机、爆炸物、毒药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名录是认定依据。

第四,“禁用的方法”的认定。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使用可视化锚鱼设备等新型禁用方法同样入罪。

第五,垂钓的边界。娱乐性垂钓原则上不属于捕捞,但使用锚鱼、多竿多钩、泥鳅打窝等禁用方式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捕捞——垂钓入刑是近年争议热点。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吨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内陆水域标准通常为渔获物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各地执行标准有差异)。

第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的。

第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的。

第四,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

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长江十年禁渔的特别规定

第一,禁渔范围。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渔。

第二,法律依据的叠加。《长江保护法》与地方禁渔通告共同构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规范基础。

第三,从重情形。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重要栖息地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的,从严惩处。

第四,生态损害赔偿的衔接。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捕多少、赔多少、再罚多少”是本罪的显著特点。

六、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区别。捕获中华鲟、长江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刑罚远重于本罪;捕获普通鱼虾的,定本罪。

第二,与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区别。同为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对象不同(水产品/矿产/耕地)。

第三,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他人承包、养殖的水域偷捕鱼虾的,可能构成盗窃罪;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构成本罪——水域性质是关键。

第四,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收购、贩卖的,可能构成掩隐罪;单纯收购自用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行为地之辩。案发水域是否属于公告的禁渔区、是否在禁渔期内,应当以正式公告为据;公告未涵盖的水域不构成”禁渔区”。

第二,工具方法之辩。所用网具是否属于禁用渔具名录、是否达到禁用标准(如网目尺寸),应当委托专业鉴定;普通钓具与禁用锚鱼设备的界限应当审查。

第三,“情节严重”之辩。渔获物数量、价值的核算应当逐项核对;未达当地执行标准的,应当出罪或者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第四,主观明知之辩。行为人不知道所处水域为禁渔区、不清楚工具属于禁用的(尤其外地务工人员、休闲垂钓者),明知推定应当严格把握。

第五,合法许可之辩。持有捕捞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时限、工具内作业的,不构成犯罪。

第六,生态修复从宽。积极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增殖放流、参与生态修复的,可以争取从宽处理——本罪适用认罪认罚+生态修复从宽的空间较大。

第七,公益诉讼应对。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审查评估报告的计算依据,争取以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等方式替代金钱赔偿。

第八,程序之辩。渔获物的称重、保管、送检程序是否规范;照片与实物的同一性是否可核实。

八、风险防范建议

渔民应当取得捕捞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禁渔区、禁渔期、渔具规格规定;垂钓爱好者应当了解当地垂钓管理规定,避免使用多钩多竿、锚鱼等禁用方式;不得收购来路不明的野生渔获物;发现电毒炸鱼等行为及时向渔政、公安部门举报。

结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辩护,核心在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认定、禁用工具方法的鉴定、情节严重标准的核算与生态修复从宽的运用。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办理。如您或家人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我们:

  • 📞 电话:183-0796-5661
  • 💬 微信:lawyer_wang_zz
  •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 🏢 律所: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参考条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刑事辩护

需要法律帮助?

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免费咨询: 183-0796-5661

微信号: lawyer_wang_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