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与辩护

无证开诊所、医美工作室出事如何定罪?结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解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节严重标准与医疗事故罪区别。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与辩护

无证开诊、地下医美、养生店针灸、药店坐堂行医等情形在基层屡见不鲜,一旦出现就诊人伤害后果即可能触发非法行医罪。本罪与医疗事故罪、非法经营罪的界分,以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核心争点。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解析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安,深耕刑事辩护多年,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解析相关法律要点。

非法行医罪案件往往涉及行医资格的认定、行医行为的界定、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衔接等核心问题,事实细节对定罪量刑影响显著,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解本条,需把握:第一,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第二,造成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死亡的有升档法定刑;第三,本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生诊疗过失致害的,构成医疗事故罪而非本罪。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行医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从事诊疗活动。

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第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包括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者,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医师资格证书者。

第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注意:《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后,个人开办医疗机构一律须取得执业许可。

第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吊销期间继续行医的,按非法行医处理。

第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乡村医生须取得执业证书并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第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家庭接生员仅限于接生,超出范围行医的构成非法行医。

需要特别注意的特殊情形:已取得医师资格但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一般按行政违法处理,不直接认定为本罪(超范围执业是否入罪存在争议,是重要辩护空间)。

四、“行医”行为的认定

第一,诊疗活动的范围。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第二,常见非法行医类型。无证开诊(黑诊所)、地下医美(注射玻尿酸、肉毒素、溶脂针)、无证针灸推拿、药店无证坐堂看病、“游医”摆摊看病、网络远程诊断开处方等。

第三,医疗美容的定性。医疗美容(打针、手术类)属于医疗活动,须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实施;生活美容院开展注射类项目的,构成非法行医。

第四,保健与行医的边界。推拿、艾灸等保健服务不以诊断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不属于行医;宣称治疗疾病、使用药物器械的,可能被认定为行医。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第三,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第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长期非法行医、获利巨大、经制止仍继续行医等)。

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第一,“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

第二,“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就诊人自身疾病为主要死因的,应当结合因果关系参与度综合认定。

第三,因果关系的鉴定。死因、伤残因果关系应当通过法医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确定;鉴定意见是本罪升档量刑的核心证据。

七、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医疗事故罪(§335)主体是医务人员(有执业资格),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本罪主体是无资格者——有无资格是两罪的分水岭。

第二,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无证开办医疗机构同时构成两罪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单纯无证销售药品、器械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非法行医中同时使用假药的,可能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处断;仅销售假药未行医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四,与诈骗罪的区别。以”神医""祖传秘方”名义骗取钱财、根本不给诊疗的,构成诈骗罪;实际开展(无效)诊疗的,构成非法行医。

第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资格医生超出注册范围行医致人死亡的,实践中有按过失致人死亡处理的判例——罪名之争影响巨大。

八、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主体资格之辩。核实行为人是否取得医师资格、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情况;超地点、超类别、超范围执业的,力争按行政违法处理而非犯罪。

第二,“行医”行为之辩。涉案行为属于保健服务、健康咨询而非诊疗活动的,不构成行医;未实施诊断治疗行为的应当出罪。

第三,“情节严重”之辩。逐项核对司法解释五种情形;行政处罚次数是否达到两次、损害后果是否达到相应等级,均需严格审查。

第四,因果关系之辩。就诊人损害系自身疾病、就诊人过错或者其他介入因素导致的,应当阻断或者降低因果参与度,避免升档量刑。

第五,鉴定意见之辩。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方法、检材同一性;对死因、伤残等级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第六,未遂与既遂。行医行为尚未实际开展即被查获的,可以主张未遂或者情节显著轻微。

第七,从宽情节之辩。积极赔偿就诊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可以争取从宽;赔偿谅解在人身损害类案件中作用显著。

九、风险防范建议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内执业;开办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必须在有资质的机构由执业医师实施;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留存病历票据;发现无证行医线索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

结语

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核心在于行医资格的认定、诊疗行为的界定、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审查。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医疗类犯罪案件办理。如您或家人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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