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认定与辩护
网络赌球、跨境赌博代理、组织出境赌博是近年赌博犯罪打击重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专门规制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及网络跨境赌博行为。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系统解析本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执业于吉安市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涉币辩护,本文系其实务解析。
跨境赌博案件往往涉及”组织参与”的认定、境内外赌资的核算、与开设赌场罪及赌博罪的界分、代理层级与返水模式等核心问题,资金链条复杂、电子证据庞大,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依照开设赌场罪的刑罚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新增罪名。理解本条,需把握:第一,行为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赌博地点在”国(境)外”——包括境外实体赌场和网络境外赌博平台;第三,入罪门槛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第四,法定刑直接参照开设赌场罪两档处罚。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边)境管理秩序,境外赌博还往往伴生洗钱、诈骗等犯罪。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境外赌博网站的境内代理、赌场拉客中介、旅游赌博团组织者等;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他人参与境外赌博的故意,通常具有营利目的(收取佣金、返水、人头费)。
三、“组织参与”行为的认定
第一,招揽、介绍行为。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介绍赌客注册境外赌博网站账号的,属于典型的组织行为。
第二,代理层级。境外赌博网站在境内发展的代理(总代理—区域代理—会员代理),通过推广链接、邀请码发展赌客的,构成组织参与。
第三,提供帮助。为赌客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代收赌资、兑换筹码)、行程安排(签证、机票、酒店)、技术支持(VPN、翻译)等帮助的,可以按共犯处理。
第四,“组织”与”个人参与”的区分。本人参与境外赌博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只有”组织”他人参与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与治安违法的核心界线。
四、“国(境)外赌博”的认定
第一,境外实体赌场。澳门、菲律宾、柬埔寨、缅甸等地的实体赌场。
第二,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服务器设在境外、面向中国公民开放的赌博网站、App(含赌球、赌牌、彩票类平台);即使赌客在境内上网参赌,也属于”参与国(境)外赌博”。
第三,网络赌球的定性。组织中国公民在境外网站上进行足球、篮球等体育博彩的,属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自行搭建服务器在境内开场的,则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四,“变相赌博”的边界。组织参与境外彩票、游戏平台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的,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五、“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第一,“数额巨大”的参考标准。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实践,招揽人员数量、赌资流水、违法所得数额是核心量化指标;组织多人参与或者赌资流水巨大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第二,“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多次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的;以招揽中国公民参与境外赌博为业的;造成参赌人员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赌资的计算。赌资按投注金额或者流水计算,不按输赢净额计算;反复投注的累计计算。
第四,违法所得的认定。代理人收取的佣金、返水、人头费等,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追缴。
六、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开设赌场罪(§303 第2款)是在境内实际支配、控制赌场;本罪针对的是境外赌博的组织参与行为——本人不开场,仅组织赌客到境外(含网络境外平台)参赌。两者刑罚档位相同,但行为方式不同。
第二,与赌博罪的区别。赌博罪(§303 第1款)针对的是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最高刑三年;本罪针对组织参与境外赌博,最高刑十年——定性之争直接决定刑期上限。
第三,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以赌博为目的组织偷渡的,同时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与本罪的,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处断。
第四,与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系。为境外赌博网站代收代付赌资的,可能同时构成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按竞合规则处理。
第五,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仅为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较轻的,可能构成帮信罪(最高三年);组织参与赌博的定性更重。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行为性质之辩。仅个人参与境外赌博、未实施组织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应按治安案件处理;参赌者与组织者应当严格区分。
第二,“组织”行为之辩。仅提供日常陪同、翻译等劳务,未实施招揽、代理行为的人员,可以主张不构成组织者或者仅为从犯。
第三,数额之辩。赌资流水的计算应当剔除重复投注、对冲投注;账号归属、资金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逐笔核对电子证据。
第四,主观明知之辩。代理人主张不知道平台是赌博网站的(如以”游戏充值""电商返利”名义推广),明知推定的证据链应当重点审查。
第五,此罪彼罪之辩。对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定性的案件,符合”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特征的,应当争取适用本罪或者更轻罪名。
第六,层级与从犯之辩。跨境赌博链条中,顶层组织者与底层代理、发展客户的工作人员应当区分主从犯;末端代理按从犯处理可以降档量刑。
第七,电子证据之辩。境外服务器数据、聊天记录、账单的提取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境外证据的转化使用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第八,从宽情节之辩。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检举同案犯的,可以争取从宽处理;涉案数额较低、层级较低的可以争取缓刑。
八、风险防范建议
公民应当自觉抵制境外赌博,不参与网络赌球、跨境赌博平台;不轻信”高薪出国务工""免费赌场旅游”的招揽;不为他人推广赌博链接、代收赌资;发现赌博招揽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结语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辩护,核心在于组织行为的认定、赌资数额的核算与代理层级主从犯的区分。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赌博类、跨境犯罪案件办理。如您或家人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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