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走私废物罪的认定与辩护

进口洋垃圾怎么判刑?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解析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情节严重标准及与非法处置进口固废区别。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走私废物罪的认定与辩护

“洋垃圾”入境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环境犯罪类型。走私废物罪专门规制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是《刑法修正案(四)》增设的重要环境罪名。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路板等再生原料的企业是本罪的高发群体。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统解析走私废物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江西刑事律师、吉安刑事律师,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全流程。

走私废物罪案件往往涉及废物性质的鉴定(固废/危废/可用原料)、“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伪报品名逃证逃税与走私的界分、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划分等核心问题,专业性强,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理解本条,需把握:第一,本罪对象限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三类;第二,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第三,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实行双罚制。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废物进境的海关监管制度和环境保护秩序。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实践中以进口贸易公司、货代、报关行等为单位犯罪高发主体。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境外废物而故意走私进境;对货物性质发生认识错误的,应当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三、“废物”的认定

第一,固体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

第二,液态废物与气态废物。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固废法;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气态废物指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

第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特别管理。国家限制、禁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俗称”禁废令”)实行分类管理——禁止进口类绝对禁止;限制进口类须取得许可证;自动许可类凭手续进口。

第四,鉴定的关键地位。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废物”应当由专业机构鉴别;货物品质、成分、含杂率、利用价值等鉴定意见是定罪的基础——货物本身是合格再生原料还是”洋垃圾”,是本罪头号争点。

四、“逃避海关监管”的认定

第一,伪报品名。将废物伪报为纸浆、塑料粒子、矿石、电子产品等正常货物品名报关。

第二,藏匿运输。将废物夹藏在正常货物集装箱内、船舱夹层中进境。

第三,绕关走私。通过非设关地走私废物进境。

第四,后续违规。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废物后倒卖、内销,逃避海关后续监管的。

第五,“伪报”与”申报错误”的界分。因归类理解偏差、单证笔误导致的申报不一致,不构成走私故意——主观明知的审查是重要辩点。

五、“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走私废物达到前述”情节严重”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六、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第一,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区别。走私限制进口类废物偷逃应缴税额的,可能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与本罪,按较重的罪名处罚(择一重)。

第二,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别。走私废物罪规制”进境”环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规制进境后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两罪可以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关系处理。

第三,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区别。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 第3款)是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主体通常是利用者;本罪主体通常是运输、贸易者。

第四,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走私废物进境后倾倒处置的,可能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338);按具体行为阶段分别评价。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废物属性之辩。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货物进行重新鉴别;合格再生原料(如符合标准的废铜、废铝、废纸)与禁止进口废物的界限是第一战场;鉴别机构资质、鉴别程序应当严格审查。

第二,主观明知之辩。货主、货代、报关行、运输方的主观明知程度不同——仅按委托运输、收取正常运费者对货物内容不知情的,应当出罪或者从宽;“明知推定”应当结合交易价格异常性、单证真实性、沟通记录等综合审查。

第三,行为方式之辩。伪报品名不等于走私——利用合法许可进口限制类废物但数量申报差异的,可以争取按行政违法处理。

第四,数额之辩。废物重量应当扣除水分、杂质;整批货物中混装合格货物的部分应当剔除。

第五,单位犯罪之辩。单位意志、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认定为单位犯罪可以避免自然人顶格量刑;受雇佣的具体操作人员应当争取从犯地位。

第六,从宽情节之辩。自首、坦白、退运废物、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从宽;配合海关处置废物、消除环境风险的,从宽空间较大。

八、风险防范建议

再生资源进口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禁废令”,不进口国家禁止类废物;进口限制类废物前核实许可证真伪与适用范围;货代、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货物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拒绝来源不明、品名可疑的委托;发现货物与申报不符的应当立即报告海关并留痕。

结语

走私废物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废物属性的鉴定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链分析与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的切割。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走私类、环境类犯罪案件办理。如您或单位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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