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认定与辩护

教练给运动员用兴奋剂参赛构成什么罪?结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与《反兴奋剂条例》,解析情节严重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认定与辩护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 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规制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参赛而提供兴奋剂的行为。本罪将兴奋剂违规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正式入刑,教练员、队医、体育管理人员均可能涉案。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解析本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作为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本文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思路。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案件往往涉及”重大体育竞赛”的范围、“情节严重”的门槛、组织强迫从重情节与运动员本人的责任划分等核心问题,体育专业性强,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理解本条,需把握: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轻罪;第二,行为对象是运动员,行为场景限于重大体育竞赛;第三,行为方式为引诱、教唆、欺骗、提供;第四,组织、强迫的从重处罚;第五,运动员本人使用兴奋剂不属于本罪处罚对象。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兴奋剂的管理制度和公平竞争的体育秩序,同时危及运动员的身体健康。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重大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重大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多为教练员、领队、队医、体能师、运动员亲属、体育俱乐部管理人员、兴奋剂销售中介等;运动员本人单纯使用兴奋剂的,按体育行业纪律处罚处理,不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明知是兴奋剂、明知运动员将参加重大竞赛而故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提供——不知情而提供药品的(如队医误用含有禁用物质的普通药物),不构成本罪。

三、“兴奋剂”与”使用”的认定

第一,“兴奋剂”的范围。依据《反兴奋剂条例》与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兴奋剂管制清单》确定,包括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如 EPO、生长激素)、刺激剂、麻醉剂、大麻类、糖皮质激素、基因兴奋剂等;清单逐年更新,应当以行为时有效的清单为准。

第二,“使用”的方式。包括口服、注射、吸入、外用等一切使禁用物质进入体内的方式;还包括篡改样本、逃避检查等 doping 行为的辅助手段。

第三,误服与污染之辩。受污染的保健品、误含禁用成分的感冒药导致阳性检出,属于误服——对提供者而言,若其亦不明知,缺乏本罪故意。

第四,治疗用药豁免。运动员因疾病确需使用含禁用成分药物的,应当依规申请治疗用药豁免(TUE);已获豁免的使用不属于违法行为。

四、“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范围

第一,国内重大体育竞赛。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等全国性综合性运动会和重要单项赛事;一般性、商业性、群众性比赛是否属于”重大竞赛”,应当结合赛事级别、影响力综合判断。

第二,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包括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国际综合性或单项重要赛事。

第三,时点要求。引诱、提供行为与”参加竞赛”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针对训练备战期、赛前、赛中的使用均可评价;与任何竞赛均无关联的日常使用,不属于本罪场景。

第四,“明知参加竞赛”的证明。提供兴奋剂的经销商若能证明其仅进行一般性销售、不知晓购买者身份与用途,可以主张缺乏”明知参加竞赛”的认知。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引诱、教唆、欺骗多名运动员使用的;因兴奋剂违规受过处罚仍实施的;造成运动员身体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在国家队、省队等重大备战期间实施的;非法经营兴奋剂获利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的,依法从重处罚——“组织”指有计划地安排多名运动员系统性使用;“强迫”指以开除、停训、扣薪等相威胁迫使运动员使用。

六、与相关行为的界分

第一,运动员本人使用兴奋剂。单纯使用行为按《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承担取消成绩、禁赛等纪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构成本罪;但运动员教唆队友使用的,可能构成本罪。

第二,与销售含兴奋剂药品的关系。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明知用于重大竞赛而提供的,按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处理。

第三,与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系。涉案物质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可能构成相应药品犯罪,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第四,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关系。强迫运动员大剂量使用有害物质造成健康损害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一重处断。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重大体育竞赛”之辩。审查涉案赛事的级别与性质;群众性、商业性、友谊性比赛不当然属于”重大竞赛”,从而动摇本罪的构成场景。

第二,“明知”之辩。队医、教练主张所用物质经正规渠道购入、包装标注合法、未列入当时管制清单的,可以主张缺乏对”兴奋剂”的明知;管制清单的时点适用是关键证据。

第三,“引诱、教唆、欺骗”之辩。运动员主动索取、自行购用的,提供者仅构成”提供”且需证明明知参赛;单纯提供营养咨询、代购保健品的,与”引诱使用兴奋剂”存在本质区别。

第四,因果关系之辩。检测结果阳性与涉案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以血检、尿检报告、样本链条完整性为据;样本采集、运输、检测程序违法的,可以申请排除。

第五,“情节严重”之辩。未达到司法解释所列情形的,应当在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层面处理;对”多名运动员""身体损害”等情节逐一质证。

第六,从宽情节之辩。本罪系轻罪,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配合调查、积极救治受损运动员的,可以争取从宽、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组织、强迫从重条款的适用应当严格审查证据。

八、风险防范建议

体育管理部门与俱乐部应当建立兴奋剂合规制度,队医用药前逐一核对《兴奋剂管制清单》并办理治疗用药豁免;教练员不得向运动员推荐任何来源不明的”营养品""特制药”;运动员购买药品、保健品应当经队医审核;药品经销商不得向体育系统兜售蛋白同化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发现违规使用兴奋剂的应当向反兴奋剂机构举报。

结语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辩护,核心在于”重大竞赛”的场景认定、“明知”的证明与”情节严重”的门槛审查。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新类型犯罪案件办理。如您或团队成员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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