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与辩护

带未成年人偷电瓶、骗扫码、卖假货构成什么罪?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解析组织行为、治安违法范围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与辩护

组织未成年人扒窃、碰瓷、卖假名牌、骗扫码点关注等行为,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往往不予刑事处罚,但组织者难逃法网——《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正是针对”利用孩子干违法勾当”的组织者设置的罪名。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系统解析本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实务,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相关刑事案件辩护。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往往涉及”组织”行为的认定、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情节严重”的门槛以及与教唆犯罪、盗窃共犯的界分等核心问题,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解本条,需把握: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行为核心是”组织”;第三,被组织的活动限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列举了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并以”等”兜底);第四,未成年人包括未满十六周岁、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为复杂客体,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保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立法目的在于斩断”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活动”的黑手。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或者未成年人因年龄、情节不予刑事处罚)的活动。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组织者本人,即幕后策划、招募、指挥、管理未成年人的成年人;被组织的未成年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明知被组织对象是未成年人而故意组织实施;对年龄的认识错误(合理误认为已成年)可以影响故意认定,但外观明显年幼的(如系儿童),不能以不知年龄推脱。

三、“组织”行为的认定

第一,“组织”的含义。包括招募、雇佣、纠集、诱骗、控制未成年人,并对其进行分工、指挥、管理的行为——组织性、持续性是关键特征。

第二,常见组织模式。带领未成年人团伙流窜实施扒窃、抢夺;组织儿童在景区兜售假冒商品、强买强卖;利用未成年人扫码、拉群实施电信诈骗引流;组织未成年人碰瓷讹诈;控制儿童乞讨附随实施盗窃等。

第三,与临时教唆的区别。一次性行使教唆、介绍未成年人实施单次违法行为,未形成组织管理的,不宜认定”组织”;形成人身控制、食宿包办、统一分赃的,构成组织。

第四,与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的关系。以抚养、收养名义拐骗儿童后再组织其违法的,可能同时构成拐骗儿童罪(§262)与本罪,数罪并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另有专门罪名(§262之一),乞讨中附带违法活动的按特别罪名处理。

四、“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

第一,列举的四类行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盗窃、诈骗、抢夺一般为十六周岁;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仅对八类重罪负责)通常不予刑事处罚。

第二,“等”字兜底的范围。依据同类解释规则,包括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侵财、滋扰类行为,如哄抢、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行为、卖淫嫖娼关联活动等;但严重暴力犯罪不属于本罪组织对象——组织未成年人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属间接正犯)。

第三,与”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成立间接正犯”的界分。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达到犯罪程度的活动(如组织儿童盗窃数额巨大),组织者可以按所涉犯罪的间接正犯(正犯)处理,处罚更重;本罪规制的是组织活动本身达不到犯罪程度、或者未成年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两罪的关系与选择是重要的定性辩点。

第四,既遂标准。组织行为一经实施、未成年人已经开始从事违法活动的,构成本罪;仅实施招募而未开展活动的,可以主张未遂。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组织多名未成年人(通常三人以上)实施违法活动的;多次组织、长期控制的;组织未成年人跨区域流窜作案的;获利数额较大的;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等控制的;造成未成年人身心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第一,与盗窃罪、诈骗罪共犯或间接正犯的关系。组织行为与具体违法行为构成牵连——所涉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按相应犯罪的间接正犯论处(处罚重于本罪);仅达治安违法程度的,按本罪处理。辩点在于被组织行为的数额与情节是否达到犯罪标准。

第二,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区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之一)以”乞讨”为行为内容;组织儿童乞讨并附带盗窃、卖假的,可能两罪并罚或者择一重。

第三,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关系。以出卖为目的偷盗、接收儿童后组织其违法活动的,可能同时构成拐卖儿童罪。

第四,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区别。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之二)针对劳动领域;本罪针对违反治安管理活动领域。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组织”要件之辩。审查是否存在稳定的组织管理关系;临时结伙、亲属带孩子参与单次活动的,可以主张不构成”组织”,从而出罪或者降格。

第二,行为性质之辩。被组织的活动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对已达到犯罪程度的,罪名的选择直接影响量刑档——按本罪(最高七年)还是按间接正犯(如盗窃罪最高无期)辩护需要精细的数额与证据核算。

第三,未成年人年龄与人数之辩。被组织者是否均未满十八周岁;成年人混同参与的,组织成年人违法的部分不应计入本罪。

第四,主观明知之辩。对个别未成年人的年龄存在合理误认、外观成熟且有假身份证明的,可以争取排除相应部分。

第五,数额切割之辩。本罪与按间接正犯处理的盗窃、诈骗罪之间,赃款数额、参与次数的切割直接影响量刑档次——逐笔核对银行流水、销售记录与未成年人的参与明细。

第六,从宽情节之辩。未虐待、未控制人身自由、支付劳动报酬、主动解散团伙、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从宽;对”情节严重”中虐待、致伤亡等从重情节,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与因果关系。

八、风险防范建议

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看护与去向关注,警惕”高薪带孩子打工”的招募信息;学校发现学生辍学、频繁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干预并通报;用工单位、商场、景区发现儿童群体兜售假货、扒窃、乞讨的应当报警;劳务中介不得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社区居民发现疑似被控制儿童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结语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辩护,核心在于”组织”关系的认定、被组织行为性质的界分与数额的精细切割。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未成年人相关案件办理。如您或家人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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