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虚假广告罪的认定与辩护

直播间夸大宣传、网店刷单造假构成什么罪?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与《广告法》,解析虚假广告认定、情节严重标准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虚假广告罪的认定与辩护

直播间”全网最低价、买到就是赚到”,网店”销量十万、好评如潮”,短视频”这款产品包治百病”——夸大宣传、虚假承诺、虚构数据已经成为广告行业的顽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本罪规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保护的重要罪名。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与《广告法》的规定,系统解析虚假广告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作为江西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本文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思路。

虚假广告罪案件往往涉及”广告”与”虚假宣传”的认定、“情节严重”的门槛、互联网时代的举证难题与同业正当竞争的边界等核心问题,对辩护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一、本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理解本条,需把握:第一,本罪基础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轻罪;第二,主体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类;第三,行为方式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第四,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第五,本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主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告管理制度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等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广告主(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作宣传的)、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广告的)、广告发布者(电视台、电台、网络平台、报社、户外媒体等);直播带货的”主播”按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身份评价。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要求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设计、制作、发布——对广告内容未审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可以主张缺乏故意;广告主明确承诺提供的素材真实、经营者未核实的可以主张责任归属于广告主。

三、“广告”的认定

第一,传统广告的认定。报纸、电视、广播、户外大牌、传单、灯箱、霓虹灯、车体等传统媒介发布的广告,属于典型广告。

第二,互联网广告的认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站、网页、App、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短视频、直播、社交媒体信息流等发布的广告均属于广告范畴;电商平台内”商品展示”与”广告”的边界依据具体形式判断。

第三,“种草帖""软广”的边界。博主、达人、用户发布的”亲测体验""好物推荐""避雷指南”等,含有商业推广目的、商家付费的,应当认定为广告;纯个人分享但客观上引导消费的,仍属于商业宣传。

第四,主播带货的法律性质。直播带货属于”网络直播营销”,带货主播同时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部分角色——具体身份按其在带货活动中的角色定位。

四、“虚假宣传”的认定

第一,“虚假”的范围。包括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价格、销量、有效期限、优惠政策、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引人误解”的认定标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陈述”也包括”引人误解的表述”——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误导性表述即可构成本罪”虚假”要件。

第三,常见虚假广告情形。虚构原价再”打折”;虚构销量、好评数据;夸大功效(如保健品宣传治疗作用、化妆品宣传医疗效果);虚构”权威机构认证""专家推荐”;隐瞒重大瑕疵或者售后限制;虚构”全网最低价”承诺等。

第四,与合法宣传的边界。基于真实数据的比较宣传、主观评价、合理夸张、试验性表述、限定条件下的承诺等,不构成本罪;属于商业言论自由的范围。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第一,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衔接。本罪是行政犯——行政违法达到”情节严重”才入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假广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互联网广告的特别考量。互联网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决定了虚假广告影响范围更广,“情节严重”的认定门槛应当结合传播范围、点击量、阅读量、转化率、销售额等综合评价。

第三,重大危害后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群体性投诉、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

六、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第一,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266)针对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具体被害人;本罪针对虚假广告行为,受害人是不特定消费者。同一虚假广告行为同时骗取特定消费者财物的,按从一重处断或者数罪并罚。

第二,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针对产品质量问题;本罪针对广告宣传的虚假性——产品本身合格但广告虚假,可以单独构成本罪。

第三,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区别。本罪针对自家产品的虚假宣传;损害商业信誉罪针对他人的负面虚假信息——方向相反。

第四,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区别。前述 §291 之一第二款针对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类虚假信息;本罪针对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象不同。

第五,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广告业务本身不需要专门许可,但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教育培训、金融产品等广告需要相应资质——无资质发布广告的,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七、辩护的核心要点

第一,“广告”性质之辩。审查宣传内容是否属于广告;个人用户真实体验分享、新闻报道、行业评论、消费者真实投诉不构成广告。

第二,“虚假”要件之辩。宣传内容具有事实依据、合理数据支撑的,不构成虚假宣传;价格、销量数据来自平台自动统计的,可以主张经营者的主观认知不存在虚假性。

第三,主观明知之辩。广告主主张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的素材属实,要求其依法审核;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张已尽合理审核义务的,可以主张缺乏故意。

第四,“情节严重”之辩。逐项核对违法所得、消费者损失、行政处罚次数等立案标准;未达标准的,应当争取行政处罚处理,刑事案件中争取不起诉。

第五,证据合法性之辩。广告数据截图、网页公证、电子数据取证应当符合规定;通过非法爬取、未经授权获取的数据不应当作为定罪证据。

第六,从宽情节之辩。认罪认罚、及时停止发布、主动消除影响、退赔消费者损失、配合调查的,可以争取从宽、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初犯偶犯、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从宽空间较大。

八、风险防范建议

广告主应当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数据、夸大功效;广告经营者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对广告主的素材进行核实;广告发布者应当拒绝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广告;直播带货主播应当如实介绍商品,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商平台应当加强商品宣传审核,建立违规处理机制;消费者遇到虚假宣传应当保留证据,通过平台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维权、必要时报警。

结语

虚假广告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广告”与”虚假宣传”的认定、“情节严重”的门槛审查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类主体的责任划分。王吉成律师系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安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如您或企业正涉本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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