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车险、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理赔中,投保人或受益人一旦被认定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的情形,便可能面临保险诈骗罪的追究。该罪法定刑分两档(5年以下、5-10年),且多为单位犯罪、双罚责任,影响广泛。本文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梳理辩护要点。
一、保险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同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五类行为的认定与辩护空间
1. 虚构保险标的
指投保时无对应保险利益或标的而投保。注意区分”标的存在但描述夸大”与”完全无标的”。无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合同本身可能无效,不一定构成本罪。
2. 夸大损失程度
夸大不等于虚构。“损失评估是否客观准确""是否存在第三方鉴定”是争议核心。若保险公司未依程序定损、损失确实发生,仅在程度上有争议,原则上属合同争议,不构成犯罪。
3.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这是最常见的入罪情形。须审查:事故是否真实发生、报警记录、勘察报告、医疗就诊记录等。若事故确未发生但被伪装,则构罪;若事故真实,仅事后理赔方式不当(如提供部分虚假材料),应区分主客观责任。
4.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
需审查财产损失是否系故意制造。若系意外、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则不构成本项。
5.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这是最严重的情形。注意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区分。若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可能构成数罪并罚。
三、单位犯罪与责任划分
保险诈骗多发生在企业财产险、工程险、运输险中。单位犯罪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会被追究个人刑责。普通业务员、审核员若仅按公司流程操作、未参与决策和造假,应争取不作为责任人员追究。
四、犯罪形态与数额
1. 数额的认定
以实际骗取的保险金数额为准。保险金未实际取得的部分(如被识破拒赔),可作为未遂或从轻情节。
2. 犯罪未遂
已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因保险公司识破、报警、立案等原因未得逞的,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共犯与教唆
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投保人共谋、协助造假的,依共犯处理。教唆他人实施保险诈骗的,依教唆犯处理。
五、律师的辩护要点
1. 事故真实性与损失程度的审查
调取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医院就诊记录、维修单据、第三方鉴定等,论证事故真实、损失客观。
2. 主观故意的审查
区分”夸大/瑕疵”与”故意虚构”。理赔材料部分瑕疵、个别夸大,不应一律升格为刑事诈骗。
3. 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边界
区分决策者与执行者,争取从犯认定或不作为责任人员。
4. 退赃与从宽
案发前主动撤销理赔申请、退还保险金的,构成中止或犯罪未遂;案发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的,可从轻、减轻。
六、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出险后第一时间保留完整证据链(报警、现场、就诊、损失证明);
- 配合保险公司定损,避免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
- 一旦涉嫌犯罪,及时委托律师审查事故真实性和主观状态;
- 在判决前退赃、争取被害人(保险公司)谅解,可显著影响量刑。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关键在于事故真实性、损失客观性、主观故意的精细审查。王吉成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熟悉保险类刑事风险的预防与辩护。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