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与出罪要点

投标企业被控串通投标罪?本文解读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与招标人两类串通方式、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其他关联罪名的区分,以及律师无罪、轻罪辩护要点。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物资采购领域,多家企业因”围标串标”被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并非”参与投标即构罪”,而是限定在特定主体间的特定串通行为,且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文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串通投标罪的辩护要点。

一、串通投标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刑法修正案》完善)。

构罪核心要件:特定主体(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 损害特定对象利益 + 情节严重

二、两类串通方式及其认定

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常见情形包括:几家投标企业事先约定轮流中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约定放弃投标等。须审查是否真有”事先通谋”(而不是事后猜测或巧合),是否实际损害了招标人或合法投标人的利益。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表现为招标人泄露标底、协助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向特定投标人透露评分规则等。损害对象是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实务标准,常见情形包括:

  • 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数额较大;
  • 多次串通投标;
  • 中标项目金额特别巨大;
  • 因串通投标造成严重后果(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

无”情节严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范畴),不构成犯罪。

四、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1. 与行贿、受贿的区分

串通投标过程中若伴随向招标人行贿,则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须区分主从、避免定性过重。

2. 与合同诈骗的区分

串通投标本身不直接骗取对方财物,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定性。若以串通投标为手段骗取工程款、保证金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3. 与单位犯罪

公司行为多为单位犯罪。须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避免扩大追究范围。

五、律师的辩护要点

1. 客观行为的审查

是否存在”事先通谋”?联络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是否真实?若系”巧合性”投标(如同一顾问指导下的相似报价)而非主观通谋,可作无罪辩护。

2. 损害结果的审查

是否实际损害了招标人或合法投标人的利益?损害数额、严重后果如何?损害不成立的,可降低罪名或量刑档次。

3. 主体身份的审查

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串通投标不构成本罪。

4. 自首、立功与退赔

单位犯罪案件中,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提供相关线索争取立功,是从宽的重要情节。

六、给企业经营者的建议

  1. 投标过程中严格隔离关联企业间的报价信息,避免形成”嫌疑链”;
  2. 留存独立决策、原始报价的证据,以备争议时抗辩;
  3. 一旦被立案,及时固定项目背景、合作历史等有利于证明”非通谋”的证据;
  4. 区分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避免企业一被追诉即全员涉案。

串通投标罪的辩护空间,在于”串通”主观故意、损害结果与”情节严重”三大要素的精细审查。王吉成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熟悉招投标类刑事风险的预防与辩护。咨询热线: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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