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受贿案件素有”一对一”之称——行贿人说送了,受贿人说没收,往往缺乏直接的书证、物证,案件成败高度依赖双方的言词证据(供述与证言)。这种证据结构既给控方带来证明难题,也给辩护留下了广阔空间。掌握言词证据的审查规则与攻防技巧,是受贿罪辩护的核心能力。
一、受贿罪的法条与证明难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罪的证明难点在于:
- 隐蔽性强:权钱交易多在私下进行,鲜有第三方在场;
- 书证缺失:极少有人会留下书面受贿凭证;
- 口供依赖:定案往往高度依赖行贿人证言与受贿人供述。
正因如此,受贿案件常常出现”供证不一”甚至”翻供”的情况,言词证据的审查成为决定罪与非罪、重判与轻判的关键。
二、“印证证明”规则:孤证不能定案
我国刑事证据采”印证证明模式”,核心要求是:关键事实必须有相互印证的证据,孤证不能定案。
在受贿案件中,这意味着:
- 仅有行贿人证言,不能定罪:行贿人指证受贿,若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
- 仅有受贿人供述,不能定罪:依据《刑事诉讼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 需要”供证一致”:行贿人证言与受贿人供述在时间、地点、金额、方式等关键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才可形成证明力。
辩护切入:逐项比对行贿人证言与受贿人供述,找出在时间、地点、金额、在场人员、款项来源等细节上的矛盾点。当核心细节无法印证时,证据链即出现缺口。
三、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首先建立在合法性之上。辩护中应重点审查:
1.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 讯问、询问是否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 是否依法告知权利义务;
- 笔录是否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名确认。
2. 是否存在非法取证
- 刑讯逼供:以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供述;
- 威胁、引诱、欺骗:以非法方法迫使当事人作出不真实供述;
- 疲劳审讯:长时间连续讯问,违背人道原则。
对采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依法申请排除。
3. 同步录音录像的核对
对于重大贿赂案件,讯问通常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可申请调取、核对录音录像,比对与笔录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这是揭露”笔录不实”的有力手段。
四、翻供的应对与利用
受贿案件中”翻供”现象普遍。翻供本身并非禁忌,关键在于翻供的理由是否合理、有无证据支撑:
- 若原供述系非法取得,翻供且有伤情、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的,原供述可被排除;
- 若翻供理由荒谬、前后矛盾,则可能不被采信;
- 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梳理真实的案件事实,避免被诱导作出不实供述,或在合法前提下据实陈述。
五、数额、情节的精细化辩护
除证据辩护外,受贿罪的量刑辩护同样重要:
- 数额认定:逐笔审查,剔除证据不足、定性存疑的部分;
- 既遂未遂:收受财物未实际控制的,可主张未遂;
- 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部分情形的认定;
- 自首、立功、退赃:受贿案件中,退赃是从宽的关键,直接影响能否减轻处罚;
- 从犯、共同犯罪地位:在共同受贿中起次要作用的,主张从犯。
六、常见情形与辩护应对
受贿案件的言词证据对抗,常见以下情形,各有应对之道:
- 行贿人翻证:行贿人在庭审中推翻此前证言,称”未送钱”。此时应审查原证言的取证合法性、有无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受到胁迫诱导,争取采信翻证或排除原证言。
- 受贿人翻供:被告人称原系被迫认罪。应结合讯问录音录像、伤情、讯问时间地点等,论证原供述的非法性或非自愿性。
- “感情投资”型:逢年过节的礼金、人情往来是否构成受贿,关键看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无具体请托事项的,可主张不构成受贿。
- 特定关系人收受:配偶、子女代收财物的,需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严格区分共同受贿与家人独立行为。
- 数额争议:逐笔核对请托事项、款项性质,剔除正常人情往来、合法借贷部分。
精准的情形识别与应对,是受贿辩护从”整体辩护”走向”精细辩护”的关键,往往能在关键细节上撬动整个案件。
受贿案件的辩护,本质上是证据战。在”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对抗中,专业律师对证据规则的娴熟运用,往往能成为扭转案件的关键。
王吉成律师专注职务犯罪辩护,擅长受贿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质证。咨询电话: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