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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收买犯罪的认定与量刑

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何辩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收买行为与拐卖犯罪的关联。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收买犯罪的认定与量刑

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何辩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收买行为与拐卖犯罪的关联。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概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多种从重和从宽情节,体现了刑法对收买行为的严厉态度和对自首从宽的政策引导。

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收买行为是拐卖犯罪的源头驱动力。《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进行了重要修改,取消了原有的免责条款,确立了”买方入刑”的基本原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原则上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收买行为虽然不直接实施拐骗和贩卖,但为拐卖犯罪提供了市场需求,助长了拐卖犯罪的发生。

(二)客观要件

  1. 收买行为:以金钱或财物换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 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的对象必须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或儿童。
  3.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的目的是自己使用而非再次出卖。

(三)主体要件

  1. 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1. 故意:行为人故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 明知是被拐卖的: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
  3.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目的是自己使用而非转卖。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收买”的认定

认定要素具体表现
支付对价以金钱、财物等支付了对价
取得控制取得了对被拐卖人的控制
明知被拐卖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被拐卖的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的目的是自用

(二)数罪并罚情形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以下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后续行为构成罪名
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罪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
伤害、侮辱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再次出卖拐卖妇女儿童罪

(三)从宽情节

从宽情形法律后果
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处罚
不阻碍返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虐待、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处罚

(四)量刑标准

情形量刑
基本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有从重情节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辩护要点

(一)明知认定辩护

  1. 不知道是被拐卖的:行为人不知道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
  2. 以为是自愿的:行为人合理认为对方是自愿跟随的。
  3. 缺乏明知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
  4. 被欺骗:行为人被他人欺骗,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来源。

(二)事实辩护

  1. 未实施收买行为:行为人未以金钱或财物收买。
  2. 对象不是被拐卖的:收买的对象不是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
  3. 属于正常婚姻介绍:行为属于正常的婚姻介绍。
  4. 未支付对价:行为人未实际支付金钱或财物。

(三)定性辩护

  1. 应定性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具有出卖目的。
  2. 属于民事纠纷: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3. 不构成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从宽情节辩护

  1. 未阻碍解救:未阻碍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人。
  2. 配合解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人。
  3. 未虐待受害人:未对被拐卖人实施虐待行为。
  4.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
  5. 自首立功:主动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

五、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当事人

  1. 说明情况:向律师详细说明行为的经过和主观认知。
  2. 提供证据:提供能够证明主观状态和行为性质的证据。
  3. 配合解救:积极配合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二)注意事项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 收买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3. 不阻碍解救、未虐待受害人的可以从宽处理。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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