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责任
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何辩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关系。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概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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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行为:以金钱或其他方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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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的对象必须是已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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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的目的不是出卖。
(三)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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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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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身份要求:任何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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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故意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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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或抚养。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收买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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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释放:收买后主动释放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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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阻碍有关部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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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控制:继续控制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二)数罪并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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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卖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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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非法拘禁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强奸、非法拘禁等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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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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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同:收买是买进;拐卖是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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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更重。
(二)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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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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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对被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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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释放:收买后主动释放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五、辩护要点
(一)事实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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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被拐卖的:行为人不知道收买的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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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收买行为:行为人没有实施收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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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正当理由:收买是为了抚养等正当理由。
(二)定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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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善意取得:行为人不知道是被拐卖的,属于善意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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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主观要件:行为人不具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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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证明收买事实的证据不足。
(三)证据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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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证明收买事实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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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明知认定存疑: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存在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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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处理认定存疑:收买后的处理行为认定存在合理怀疑。
六、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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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情况:向律师详细说明收买的经过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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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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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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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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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后应当善待被收买的人,不得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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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收养问题。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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