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受贿罪辩护:王吉成律师详解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
受贿罪怎么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数额标准和辩护策略。
一、受贿罪概述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常见的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和量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情节认定等作出了规定。
三、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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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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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财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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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非法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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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主体要件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收受他人财物是违法的而故意收受。
四、受贿罪的数额标准
(一)数额较大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二)数额巨大
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数额特别巨大
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五、受贿罪的量刑
(一)数额较大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受贿罪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一)与正常礼尚往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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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正常礼尚往来不涉及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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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请托事项:正常礼尚往来没有请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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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是否合理:正常礼尚往来数额合理。
(二)与收受回扣的区别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如果符合规定归单位所有,不构成犯罪。
七、辩护策略
(一)定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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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论证行为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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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职务便利:论证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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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礼尚往来:论证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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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请托事项:论证没有请托事项,未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数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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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计算:对受贿数额的计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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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退还:部分财物已退还,核减相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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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取得:部分财物未实际取得。
(三)情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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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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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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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积极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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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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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系初犯、偶犯。
(四)共同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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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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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知:不明知他人给予的财物是受贿款。
(五)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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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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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八、律师在受贿案件中的作用
(一)审查定性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证据审查
全面审查证据,特别关注受贿数额和请托事项。
(三)与检察机关沟通
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从宽处理。
九、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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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纪: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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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政:保持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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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受:拒绝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二)正常交往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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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尺度:把握正常交往与受贿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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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大额:避免收受大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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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备案:按规定记录和报备收受的财物。
(三)被调查后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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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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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陈述:如实向律师陈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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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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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积极退赃。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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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职务犯罪,起刑点为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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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财物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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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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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受贿案件,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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