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王吉成律师详解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与辩护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怎么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数额标准和辩护要点。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概述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常见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大幅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基本构成和三个量刑档次。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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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生产、创造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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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复印、翻印、翻录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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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出版淫秽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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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销售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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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通过一定方式散布淫秽物品。
(三)主体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四、淫秽物品的认定
(一)淫秽物品的定义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二)非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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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学作品:包含色情内容的医学、科学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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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包含色情内容的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五、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
(一)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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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数达到一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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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达到一定数量。
(二)牟利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收费传播、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三)点击量标准
淫秽视频文件的点击量达到一定数量。
六、辩护策略
(一)定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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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淫秽物品:论证涉及的物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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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牟利目的:论证不具有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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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具有牟利目的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数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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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计算:对淫秽物品的数量计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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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计算:避免对同一物品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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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情况:部分淫秽物品已被删除。
(三)牟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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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利数额:对牟利数额的计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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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牟利:证明行为主要是为了传播而非牟利。
(四)共同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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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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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员:只是受雇佣的工作人员,不明知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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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只是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淫秽物品的制作和传播。
(五)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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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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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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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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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缴违法所得: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
(一)关键区别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具有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牟利目的。
(二)刑罚差异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罚远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
八、律师在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的作用
(一)审查定性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以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二)证据审查
全面审查证据,特别关注淫秽物品的鉴定和数量计算。
(三)技术鉴定
申请对淫秽物品进行专业鉴定。
九、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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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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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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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通过合法途径开展经营活动。
(二)网络经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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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建立内容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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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制定明确的用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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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机制:建立违法内容举报机制。
(三)被指控后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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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传播:立即停止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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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内容:删除淫秽物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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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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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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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刑点为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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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数量按点击量、下载数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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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提供者如果明知是淫秽物品仍提供技术支持的,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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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删除淫秽物品、退缴违法所得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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