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假药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辩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罪与劣药罪、诈骗罪的区别。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概述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或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药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客观要件
- 生产假药:自行制造、加工、配方等生产假药的行为。
- 销售假药:将生产或购买的假药予以销售的行为。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行为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性。
- 实际危害结果: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果。
(三)主体要件
- 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 自然人和单位并存: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
(四)主观要件
- 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故意生产、销售。
- 目的要件: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但不以营利为构成要件。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一)“假药”的认定
- 药品所含成分与规定不符: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药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药品。
- 国务院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
(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
- 轻型标准:是否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具体判断。
- 综合判断:结合药品成分、适应症、使用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 危险状态:不需要发生实际危害结果。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 生产、销售金额较大:生产、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 受害人数众多:受害患者人数众多。
- 造成器官损伤:造成轻伤、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
- 药品性质不同:假药是药品本身不符合标准;劣药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
- 危险性不同:假药危险性更大;劣药危险性相对较小。
- 量刑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比生产销售劣药罪重。
(二)与诈骗罪的区别
- 客体不同:假药罪侵犯复杂客体;诈骗罪侵犯单一客体。
- 行为方式不同:假药罪是生产、销售假药;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 对象不同:假药罪对象是药品;诈骗罪对象是钱财。
五、辩护要点
(一)事实辩护
- 不属于假药:涉案药品不属于假药范畴。
- 不足以严重危害健康:涉案药品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不存在实际危害: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
(二)定性辩护
- 属于劣药:涉案药品属于劣药而非假药。
- 缺乏主观要件:行为人不明知是假药。
- 证据不足:证明假药事实的证据不足。
(三)证据辩护
- 药品鉴定存疑:药品鉴定结论存在合理怀疑。
- 假药认定存疑:是否属于”假药”存在合理怀疑。
- 因果关系存疑:危害结果与假药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合理怀疑。
六、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当事人
- 说明情况:向律师详细说明药品的来源和生产销售情况。
- 提供证据:提供药品批准文件、生产资质等证据。
- 积极配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二)注意事项
-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 生产销售药品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批准文号。
- 建议诚信经营,远离假药犯罪。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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