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食品安全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辩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区别。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或者明知是上述行为而提供帮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客观要件
- 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销售掺有有毒有害原料的食品: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
- 提供帮助:为上述行为提供帮助。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危险犯,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结果。
(三)主体要件
- 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食品生产企业、商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 帮助犯: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帮助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观要件
- 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故意生产、销售。
- 明知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一)“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 法律明令禁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物质。
- 对人体有害: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不能作为食品原料:不属于食品原料的物质。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 生产销售金额较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 受害人数众多:受害消费者人数众多。
- 造成严重健康危害: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健康危害。
(三)与其他食品犯罪的关系
- 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系:食品安全犯罪与假药罪有部分交叉。
-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在食品中投放毒害性物质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想象竞合:同时构成多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区别
- 原料性质不同: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掺入非食品原料;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 主观恶性不同: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恶性更大。
- 量刑不同: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更重,最高可判死刑。
(二)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 发生领域不同:有毒有害食品罪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投放危险物质罪发生在公共领域。
- 目的不同: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以营利为目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
- 对象不同: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象是特定消费者;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象是不特定公众。
五、辩护要点
(一)事实辩护
- 不存在掺入行为:行为人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 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涉案物质不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 不存在销售行为:行为人没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二)定性辩护
- 属于过失:行为人因过失掺入了有害物质。
- 缺乏主观要件:行为人不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 证据不足:证明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证据不足。
(三)证据辩护
- 物质鉴定存疑:涉案物质鉴定结论存在合理怀疑。
- 明知要件存疑:行为人是否明知存在合理怀疑。
- 因果关系存疑:危害结果与有毒有害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合理怀疑。
六、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当事人
- 说明情况:向律师详细说明食品的来源和生产加工过程。
- 提供证据:提供食品原料来源、生产记录等证据。
- 积极配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二)注意事项
-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严格把控原料来源,确保食品安全。
- 建议诚信经营,远离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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