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累犯制度与再犯认定:王吉成律师详解累犯的认定与量刑影响
什么是累犯?累犯如何认定?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累犯制度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量刑影响。
一、累犯概述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是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对再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前罪要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
(二)后罪要件
-
在五年以内再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以内。
-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主体要件
-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再犯。
三、特别累犯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别累犯
-
前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犯罪。
-
后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犯罪。
-
时间限制: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二)其他特别累犯
-
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再犯。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再犯。
-
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再犯。
四、累犯的认定
(一)刑期计算
-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有期徒刑执行完毕的次日起计算。
-
赦免:特赦令赦免的,从赦免之日起计算。
-
缓刑考验期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从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
假释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五年期限的计算
-
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从刑满释放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
-
不包括刑期:刑期不计算在五年期限内。
-
追诉时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构成累犯。
(三)不属于累犯的情形
-
过失犯罪:后罪是过失犯罪。
-
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不构成累犯,但应当撤销缓刑。
-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不构成累犯,但应当撤销假释。
五、累犯的量刑影响
(一)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不适用缓刑
累犯不适用缓刑制度。
(三)不适用假释
累犯一般不适用假释制度。
(四)特别累犯的量刑
特别累犯的量刑比一般累犯更为严厉。
六、再犯与累犯的区别
(一)再犯的概念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包括累犯和其他再次犯罪的人。
(二)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
时间限制:累犯有时间限制,再犯没有时间限制。
-
刑罚要求: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再犯没有此要求。
-
法律后果: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再犯可能作为酌定情节考虑。
七、辩护要点
(一)不构成累犯辩护
-
五年期限未届满: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五年以后。
-
后罪不应判处有期徒刑:后罪不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属于过失犯罪:后罪是过失犯罪。
-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二)特殊情形辩护
-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不构成累犯,但应当撤销缓刑。
-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不构成累犯,但应当撤销假释。
(三)量刑辩护
-
从轻情节:虽然构成累犯,但存在其他从轻情节。
-
认罪认罚:认罪认罚。
-
积极赔偿:积极赔偿损失。
八、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辩护律师
-
审查累犯构成:仔细审查是否构成累犯。
-
核实时间期限:核实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是否在五年以内。
-
核实刑罚:核实前罪是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寻找从轻情节:即使构成累犯,也要寻找其他从轻情节。
(二)对于当事人
-
如实陈述:如实陈述前科情况。
-
说明情况:说明再犯罪的原因和背景。
-
积极配合: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
-
认罪认罚:考虑认罪认罚。
(三)注意事项
-
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需要严格认定。
-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
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
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不构成累犯。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累犯认定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咨询电话:183-0796-5661 微信号:lawyer_wang_zz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