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认定
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如何辩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和辩护要点。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概述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包括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要件
-
聚众扰乱: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
抗拒阻碍: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情节严重: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三)主体要件
-
首要分子:在聚众扰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的人。
(四)主观要件
故意,明知自己的聚众扰乱行为会危害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造成严重后果
-
人员伤亡:造成人员伤亡。
-
财产损失: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秩序混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影响恶劣
-
手段恶劣:采用暴力手段扰乱。
-
持续时间长:扰乱持续时间长。
-
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
(三)抗拒阻碍
-
暴力抗拒:使用暴力抗拒、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
造成严重后果:因抗拒阻碍造成严重后果。
四、辩护要点
(一)事实不清辩护
-
扰乱事实不清:聚众扰乱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
首要分子认定不清:被告人是否是首要分子认定不清。
-
情节认定不清:扰乱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认定不清。
(二)定性辩护
-
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
属于合法维权: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合法维权,不构成犯罪。
-
属于群体性事件:属于群体性事件,但不构成犯罪。
-
缺乏故意:被告人缺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
(三)证据辩护
-
证据不足: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
-
程序违法:证据收集程序违法。
-
证人证言不实:相关证人证言不实。
(四)情节辩护
-
情节较轻:扰乱行为的情节较轻。
-
未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
从犯地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
自首立功:有自首、立功情节。
五、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
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发生在公共场所。
-
抗拒阻碍职务:抗拒、阻碍的是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二)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
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出于流氓动机。
-
公共场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发生在公共场所。
(三)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
目的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以扰乱秩序为目的。
-
财物毁坏: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毁坏财物为目的。
六、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辩护律师
-
审查扰乱事实:仔细审查聚众扰乱事实是否存在。
-
核实首要分子:核实被告人是否是首要分子。
-
分析定性: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
评估情节:评估扰乱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
-
寻找从宽情节:寻找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
(二)对于当事人
-
如实陈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
说明情况:说明聚众扰乱的原因和背景。
-
积极配合: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
-
认罪认罚:考虑认罪认罚。
(三)注意事项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聚众性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
要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需要慎重。
-
合法维权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咨询电话:183-0796-5661 微信号:lawyer_wang_zz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