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别:王吉成律师详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何区别?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两罪的认定标准和区分方法。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集资诈骗罪概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两罪的主要区别
(一)主观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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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具有还本付息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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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不想还本付息。
(二)行为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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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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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三)侵犯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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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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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财产所有权。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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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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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挥霍集资款: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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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集资款逃匿:携带集资款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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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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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转移资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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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销毁账目: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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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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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五、量刑标准对比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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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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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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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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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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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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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辩护要点
(一)定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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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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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集资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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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纠纷: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二)数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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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认定不清:集资数额的认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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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计算:存在重复计算集资数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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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本付息:已还本付息的金额应当扣除。
(三)证据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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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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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不完整:证明集资诈骗事实的证据链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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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集资款项的去向等事实不清。
七、P2P网贷平台的特殊问题
(一)P2P平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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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介:P2P平台应当定位为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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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自融、资金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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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争议:P2P平台非法集资的定性存在争议。
(二)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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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定位:P2P平台是否超越信息中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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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涉案资金的流向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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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融认定:是否构成自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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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八、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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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名:准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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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目的: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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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赔:积极退还涉案资金,争取从宽处理。
(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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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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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量刑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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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融资活动。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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