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刑事案件管辖权:王吉成律师详解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与异议申请
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管辖异议。
一、刑事案件管辖概述
刑事案件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制度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管辖的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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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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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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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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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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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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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级别管辖的划分
(一)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以下第一审刑事案件:
-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 恐怖活动案件
-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地域管辖的规定
(一)一般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居住地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不明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五、管辖异议的提出
(一)提出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二)提出时间
管辖异议应当在案件受理后至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三)提出方式
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管辖异议。
(四)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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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错误:案件应由上级或下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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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错误:犯罪地或居住地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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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错误:案件应由专门法院管辖。
六、管辖权转移
(一)上级法院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下级法院移送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七、律师在管辖异议中的作用
(一)审查管辖
律师应当审查案件管辖是否正确。
(二)提出异议
对于管辖错误的案件,律师应当及时提出管辖异议。
(三)申请移送
对于不宜由原法院管辖的案件,律师可以申请移送管辖。
八、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管辖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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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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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审查犯罪地、居住地的认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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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专门法院管辖。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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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尽早提出,避免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难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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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出:重要的管辖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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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论证:充分论证管辖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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