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医疗事故罪辩护:王吉成律师详解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辩护策略。
一、医疗事故罪概述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是责任事故犯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有本质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罪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的基本构成和量刑标准。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分级、认定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的医疗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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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负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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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三)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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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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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员(检验、放射、药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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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人员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一)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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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重病人进行救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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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治过程中粗心大意,不检查、不看病历就开处方、进行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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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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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观察和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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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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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后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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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就诊人死亡:包括立即死亡和一段时间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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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五、医疗事故罪的鉴定
(一)鉴定机构
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二)鉴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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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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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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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六、医疗事故罪与相关行为的区分
(一)与医疗意外的区别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不构成犯罪。
(二)与并发症的区别
并发症是医疗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伴发现象,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构成犯罪。
(三)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区别
医疗事故罪要求造成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一般医疗损害只承担民事责任。
七、辩护策略
(一)行为性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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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规范:证明医务人员已经遵守诊疗护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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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到注意义务: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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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措施:证明采取了合理的抢救措施。
(二)因果关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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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损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医疗行为只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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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损害结果主要由被害人自身疾病或其他因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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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中断:中间介入了其他独立原因。
(三)过失程度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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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过失:证明属于一般过失,而非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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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限制:受限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无法预见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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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做到尽善尽美。
(四)鉴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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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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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依据: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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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
八、律师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的作用
(一)审查鉴定
仔细审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寻找对医务人员有利的证据。
(二)专家辅助人
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说明。
(三)协调沟通
与被害人家属、医院、司法机关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九、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医务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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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业: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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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认真书写病历,完整记录诊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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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告知: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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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及时:对危重病人及时抢救。
(二)发生纠纷后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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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及时封存相关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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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证据:保存相关的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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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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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和民事律师。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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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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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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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争取达成和解,有利于案件处理。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医疗事故案件,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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