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网络诽谤与网络侮辱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
网络诽谤与网络侮辱有何法律后果?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和刑事责任。
一、网络诽谤罪概述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网络侮辱罪概述
网络侮辱罪是指在网络上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网络侮辱是指在网络上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嘲讽等行为。
三、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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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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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在网络上公开进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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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三)主体要件
- 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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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明知是诽谤、侮辱行为而故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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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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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诽谤、侮辱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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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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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曾因诽谤、侮辱受过行政处罚:二年内曾因诽谤、侮辱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侮辱他人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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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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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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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
五、量刑标准
(一)基本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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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诽谤罪、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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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提起公诉。
六、辩护要点
(一)事实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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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捏造事实: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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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侮辱:行为不属于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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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不严重:行为情节不严重。
(二)定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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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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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主观要件:行为人不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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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评论:行为属于正当评论,不构成犯罪。
(三)证据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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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转发次数存疑:点击、浏览或者转发次数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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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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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相关事实不清楚。
七、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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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是以陷害他人为目的;诽谤罪是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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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是向国家机关告发;诽谤罪是在网络上公开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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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犯罪事实;诽谤罪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二)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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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不同:寻衅滋事罪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诽谤罪是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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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名誉权。
八、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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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证据:保存网络上的诽谤、侮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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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删除:要求网络平台删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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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
(二)对于被指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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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发布诽谤、侮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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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信息:删除已经发布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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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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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也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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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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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理性发言,避免网络侵权。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网络诽谤、网络侮辱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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