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王吉成律师详解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涉嫌开设赌场罪如何辩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罪与聚众赌博罪的区别。
一、开设赌场罪概述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等开设赌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解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稳定。
(二)客观要件
- 提供赌博场所:为赌博提供固定场所。
- 设定赌博规则:制定赌博规则和制度。
- 提供赌具:为赌博提供赌具、筹码等。
- 抽头渔利:通过抽头等方式获利。
- 网络赌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
(三)主体要件
- 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开设赌场而故意实施。
- 营利目的: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三、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一)“赌场”的认定
- 物理场所:有固定地址的赌博场所。
- 流动场所:没有固定地址的临时赌博场所。
- 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建立的虚拟赌场。
- 家庭场所:在居民家中开设的赌场。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 赌资数额巨大:赌资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 参赌人数众多:参赌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
- 抽头渔利数额巨大:抽头渔利达到五万元以上。
- 造成严重后果:因开设赌场引起严重后果。
(三)网络开设赌场的认定
- 建立赌博网站:建立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
- 担任代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 招揽赌博:招揽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
四、开设赌场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与聚众赌博罪的区别
- 行为方式不同:开设赌场罪是提供场所、设定规则;聚众赌博罪是召集他人赌博。
- 持续性不同:开设赌场罪具有持续性;聚众赌博罪一般是临时性。
- 组织程度不同:开设赌场罪组织程度高;聚众赌博罪组织程度较低。
(二)与赌博罪的区别
- 主体不同:开设赌场罪主体是开设者;赌博罪主体是参赌者。
- 行为不同:开设赌场罪是开设赌场;赌博罪是参与赌博。
- 量刑不同:开设赌场罪量刑比赌博罪重。
五、辩护要点
(一)事实辩护
- 不存在开设赌场:行为人没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 不属于赌场:涉赌场所不属于”赌场”。
- 情节不严重: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二)定性辩护
- 属于娱乐活动:行为属于亲属间娱乐活动。
- 缺乏主观要件:行为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和营利目的。
- 证据不足:证明开设赌场事实的证据不足。
(三)证据辩护
- 证据不足:证明开设赌场事实的证据不足。
- 赌资数额存疑:赌资数额认定存在合理怀疑。
- 渔利数额存疑:抽头渔利数额认定存在合理怀疑。
六、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对于当事人
- 说明情况:向律师详细说明场所的性质和经营方式。
- 提供证据: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性质。
- 积极配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二)注意事项
-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 开设赌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
- 建议选择健康的娱乐方式,远离赌博。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开设赌场罪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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