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假释撤销辩护:王吉成律师详解假释撤销的条件与救济途径
假释会被撤销吗?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假释撤销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
一、假释撤销概述
假释撤销是指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制度。假释撤销意味着罪犯将失去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假释撤销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假释撤销的三种情形: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二)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假释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作出了规定。
三、假释撤销的情形
(一)犯新罪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无论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撤销假释。
(二)发现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
(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认定
(一)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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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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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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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未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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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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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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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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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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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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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五、假释撤销的程序
(一)发现违规行为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假释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二)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机构认为需要撤销假释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对撤销假释建议进行审查,可以听取假释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四)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五)收监执行
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六、辩护策略
(一)行为性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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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论证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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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原因:论证违反规定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非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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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纠正:违反后已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二)事实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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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对违反规定的事实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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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论证证明违反规定的证据不足。
(三)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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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程序:审查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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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程序:审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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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权利:审查是否保障了假释人员的申辩权利。
(四)裁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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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反:系初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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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表现:违反后积极改正,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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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存在家庭、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
七、假释撤销的后果
(一)收监执行
假释被撤销后,罪犯将被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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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新罪: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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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漏罪: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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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直接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假释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
八、律师在假释撤销案件中的作用
(一)审查建议
审查撤销假释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二)提出辩护意见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辩护意见,争取不撤销假释。
(三)沟通协调
与社区矫正机构、监狱、法院沟通,争取从宽处理。
九、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假释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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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规定:严格遵守假释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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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按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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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报批:离开居住地应当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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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禁止令:严格遵守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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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到撤销建议后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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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认真对待撤销假释建议,不可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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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及时向法院提出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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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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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配合:争取家属的理解和配合。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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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撤销意味着将被收监执行,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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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一定导致假释撤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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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出申辩和委托律师,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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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人员应当格外珍惜假释机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假释撤销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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