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寻衅滋事罪辩护:王吉成律师详解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
寻衅滋事罪怎么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辩护策略。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常见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和两个量刑档次。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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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无故、无理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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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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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拦截:追逐、拦截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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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恐吓:辱骂、恐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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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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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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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损毁:随意损毁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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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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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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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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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四、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二)客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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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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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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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三)主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而故意实施。
五、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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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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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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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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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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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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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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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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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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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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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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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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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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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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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际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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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六、辩护策略
(一)定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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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寻衅滋事:论证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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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论证属于民事纠纷引发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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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论证行为有正当理由,非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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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较轻:论证行为程度较轻,不构成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
(二)事实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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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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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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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三)情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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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情节恶劣:论证不属于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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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系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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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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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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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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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程序: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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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审查相关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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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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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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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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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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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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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七、律师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的作用
(一)审查行为性质
重点审查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以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证据审查
全面审查证据,特别关注行为性质和情节认定。
(三)与当事人沟通
协助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事情原委。
(四)与被害人沟通
协助与被害人沟通,争取和解、谅解。
八、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预防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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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遵守法律法规,不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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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处理:理性处理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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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酗酒:不酗酒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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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冲突:远离可能发生冲突的场所。
(二)冲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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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处理:遇到冲突时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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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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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处理:必要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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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保留相关证据。
(三)涉案后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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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行为:立即停止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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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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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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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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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谅解:争取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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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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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是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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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冲突,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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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寻衅滋事案件,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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