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王吉成律师详解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判?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辩护策略。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主要针对的是非牟利的传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基本构成和量刑标准。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传播方式:播放、放映、出租、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
-
淫秽物品: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
-
情节严重: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传播。不要求牟利目的。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数量标准
-
传播淫秽电影、视频文件等视频文件达四十个以上的
-
传播淫秽音频文件达二百个以上的
-
传播淫秽图片、文章达四百件以上的
-
传播淫秽物品的点击量达一万次以上的
(二)其他严重情节
-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人次以上的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
(一)关键区别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二)刑罚差异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罚远轻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六、辩护策略
(一)定性辩护
-
非淫秽物品:论证涉及的物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
牟利目的:论证行为具有牟利目的,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数额较小可争取不构成犯罪)。
-
传播行为:论证行为不属于传播,如仅为个人收藏。
(二)情节辩护
-
未达情节严重:论证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
数量较少: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少。
-
传播范围有限:传播范围有限,未造成广泛影响。
(三)主观方面辩护
-
不明知:论证行为人不明知是淫秽物品。
-
过失心态:论证行为是过失而非故意。
(四)量刑辩护
-
初犯偶犯:系初犯、偶犯。
-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
-
删除内容:主动删除淫秽内容。
七、律师在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的作用
(一)审查定性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证据审查
全面审查证据,特别关注淫秽物品的鉴定和传播数量。
(三)专业鉴定
申请对淫秽物品进行专业鉴定。
八、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合法传播
-
遵守法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传播淫秽物品。
-
内容审核:对传播的内容进行审核。
-
正规渠道:通过正规渠道传播文化内容。
(二)网络传播注意事项
-
内容审核: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
-
用户协议:制定明确的用户协议。
-
举报机制:建立违法内容举报机制。
(三)被指控后的应对
-
停止传播:立即停止传播行为。
-
删除内容:删除淫秽物品内容。
-
配合调查: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
委托律师: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
(四)注意事项
-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起刑点为二年以下,相对较轻。
-
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关键,未达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
-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主动删除淫秽内容有利于争取从宽处理。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您涉及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欢迎联系咨询。
咨询电话:183-0796-5661 微信号:lawyer_wang_zz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