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旦涉嫌犯罪,往往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单位犯罪是否成立?哪些高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企业家误以为”公司犯罪由公司承担”,自己作为股东或高管可以置身事外;也有不少人因挂名职务被牵连,承受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刑责。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正是责任划分与辩护的核心。
一、单位犯罪的法律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罚金),也处罚相关的自然人。问题的关键在于:刑法分则必须明确规定某一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否则只能追究自然人责任。常见的单位犯罪包括:单位行贿、单位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二、单位犯罪 vs 自然人犯罪:为何定性至关重要
将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当事人影响巨大:
- 责任范围不同: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员工通常不担责;自然人犯罪则可能将所有参与者均纳入追诉。
- 量刑不同:部分罪名中,单位犯罪里自然人的刑罚轻于自然人犯罪(如单位行贿的量刑幅度低于行贿罪)。
- 财产处置不同:单位犯罪通常以单位财产承担罚金,与个人财产相对隔离。
因此,为涉案企业家辩护的第一步,往往是争取单位犯罪认定,从而限缩追责范围、降低个人刑期。
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与辩护
并非所有高管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司法实践中,该身份的认定通常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职务上有决策、管理权限:在单位中对涉案事项负有决策、管理、监督职责;
- 客观上参与了涉案行为:对单位犯罪起到了组织、领导、决策或重要作用。
辩护切入:
- 挂名职务:仅有头衔而无实际决策权、未参与涉案事项的,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通过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审批流程、邮件往来等证明实际职权边界;
- 不知情、未参与:对涉案业务既不知情也未参与的,即使担任高管,也不应担责;
- 职责分离:涉案业务由特定部门独立运作,高管未介入的,主张责任隔离;
- 时间节点:涉案行为发生在其任职之前或离任之后的,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限缩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单位犯罪中直接实施、积极协助的人员。辩护要点:
- 区分组织决策者与被动执行者:仅按指令完成本职工作的普通员工,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诉;
- 主张从犯地位:即使被认定,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也应认定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 审查主观明知:对单位犯罪性质不明知的基层员工,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五、企业刑事合规:从被动辩护到主动预防
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成为单位犯罪辩护的重要路径。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通过建立有效合规体系、积极整改、退赔挽损,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宽缓处理。这对企业而言,是从根源上隔离风险、保留经营资格的关键。
实务建议: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边界,避免”一言堂”导致全员涉险;
- 重大经营决策留存书面记录,证明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 涉案后第一时间梳理组织架构与个人职责,精准识别责任主体;
- 积极推动合规整改,争取合规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六、罪与非罪的边界
并非所有”公司涉案”都构成单位犯罪。下列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追究自然人责任:
- 个人犯罪借用单位名义: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盗用单位名义: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 单位不知情:单位决策机构未参与、未认可,纯属个人擅自行为的。
反之,若系单位集体决策、为单位谋取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而限缩个人责任。准确判断这条边界,直接决定企业家是否担责、担多重的责。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准确的单位犯罪认定,往往能为高管群体争取到显著从宽的处理结果。
单位犯罪的责任划分专业性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直接决定企业家是否担责、担多重的责。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刑事风险,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王吉成律师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与企业刑事合规,为单位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责任划分与辩护服务。咨询电话: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